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备案主体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三、办理途径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可在线办理、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可邮寄办理或直接办理。


(一)提交电子申请。


1.新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业务,可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入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点击右侧的“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在线办理。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子栏目。


2.已备案并领取数字证书的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代理申请业务”栏中选择“代理变更申请”。



四、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五、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提交《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3.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六、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合并登记证明可以是登记主管部门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登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合并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另行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


注:采用在线办理方式的,需上传上述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七、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营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


(一)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按要求填写(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负责人签字。


2.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因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注销备案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二)办理结算的,拖欠的规费应当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清算后予以退回;指定非本商标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材料说明。


(三)注销备案/结算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关书件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人或者按照《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书件送达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八、审查流程及办理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通过报送的电子邮箱通知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无须缴纳费用。


九、备案信息公布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公布。


十、注意事项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之前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须知内容相抵触的,遵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须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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