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有关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现代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和基本农田等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
(四)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五)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第二章 现代农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涉农企业。
第七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
(一)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的现代农业项目;
(二)在深圳市区域外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代农业项目:
1.属于深圳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的对口帮扶合作项目;
2.属于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项目。
本操作规程所称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以及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第八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现代农业项目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竣工报告以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
(六)往年已获现代农业项目资金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第九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均采用专家审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
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现场考察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四)第三方审计。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为200万元(含200万)以上,市外单个项目实际投资规模在300万元(含300万)以上;
(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评分得分均达60分以上(含60分);
(三)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标准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分类确定。项目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A类项目;70分(含70分)-79分(含79分)为B类项目;60分(含60分)-69分(含69分)为C类项目;小于60分的为D类项目。项目总分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审的评分综合确定,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分数的权重各占50%,两项权重分数之和为项目总分。
本项目资助按照项目A、B、C类顺序依次安排资助资金。同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分高低确定资助先后顺序;项目总分相同的,按现场考察分数高低确定资助顺序。在安排A、B类项目后,该类项目预算盘子充足时,对C类项目予以资助;预算盘子不足时,根据剩余预算按比例对C类项目予以资助。D类项目为不及格项目,不予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资助资金和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的总和。其中:A类项目为优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50%的比例计算;B类项目为一般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40%的比例计算;C类项目为候选支持项目,直接投入资助资金按照30%的比例计算。
间接投入资助资金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但资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按照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的,按照实际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 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第三章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本市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信息化、生物育种、畜禽种质资源保护繁育推广和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推广应用项目,以及现代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基地(深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计划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申报表;
(二)上年度的财务报告;
(三)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等(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者省有关批复文件、应用示范合作协议或者合同、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生产许可文件或者产品资质证明文件;
(六)品种审定证书或者品种权授权使用协议、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查新报告、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品种推广应用项目提供);
(七)其他相关材料(有关政府文件、前期调研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鉴定报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用户证明材料,本单位相关研究成果资料,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验室、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等)。
第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程序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涉农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以及下列条件:
(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推广应用潜力较大,产业化前景良好;
(二)拥有具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授权使用的新品种或者新技术,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科技成果;
(三)项目由申报单位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及其确定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奖励
第十九条 本项目用于资助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休闲农业项目和“菜篮子”基地,具体包括:
(一)本市注册经营且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
(二)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且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休闲农业项目;
(三)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
第二十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累计)、50万元(累计)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中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再次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菜篮子”基地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标准和方式按照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第二十一条 龙头企业奖励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批复文件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规定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菜篮子”基地奖励,相关企业无需申报。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拟定奖励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节 农业产业化项目贴息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本市农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的生产设施及加工设备建设;
(三)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者农产品生产基地;
(四)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五)农产品收购。
其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报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不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四条 申报贷款贴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
(四)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五)申报人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查。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确定贴息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计划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贴息的标准为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方式采取核拨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上一年度相应的利息之后,凭有关申报材料向业务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给予贴息的,贴息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涉农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经营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项目;
(四)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及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报本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七)往年已获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资助且第二年又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者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业务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不放回的方式进行抽取。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并抽取3人以上的备选专家;专家组人员不能参与评审时,从备选专家中选择能出席的专家替代。
专家评审程序实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评审采用专家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项目通过材料评审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材料评审未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划分等级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评审分数,确定评审等级。评审等级对应评审分数线:A 级≥90分,75分≤B 级<90分,60分≤C级<75分,D级<60分,D级未通过现场评审。
(四)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的投入进行审计。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六)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本市涉农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补贴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补贴额度与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的总和,同时需满足不超过项目投资审计总额的50%、不超过补贴总额300万元的要求。其中,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获得的不同等级(A、B、C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补贴额度,其中A级按照5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B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额的20%计算,补贴额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第六章 基本农田项目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为用于保障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污染防控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项目资助范围具体包括:
(一)为基本农田直接服务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电力设备、深水井、蓄水池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基本农田周边围网及其维护;
(四)边坡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
(五)截污治污等农田环境治理工程;
(六)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界碑治理维护;
(七)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
第三十八条 获得本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相关规划;
(三)申报范围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
(四)申报主体为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因基本农田经营不善、使用不当或者蓄意破坏等导致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受损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区农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责成承包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资助工作:
(一)每年上半年,由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区基本农田面积分布比例核定各区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并征求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无意见的,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本年度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拨付数额有意见的,业务管理部门可适当调整各区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资金数额,各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无意见后,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本年度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务管理部门将确定的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公示于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下达基本农田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
(五)项目使用计划下达以后,各区负责实施的部门按规定组织具有市政工程或水利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工作,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对于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满1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
(六)负责实施部门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属于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获资助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审计,发现获资助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或者情形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相关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直接投入,是指项目建设及运行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设施设备费、项目人员费、材料费、房租、水电费。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间接投入,包括应用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和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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