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荐条件
自荐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条件、创新能力、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激励条件六类,符合基本条件的即具有申报资格,其余五类条件将根据企业填报具体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 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
3.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
4.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二)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2. 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
3. 企业估值。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三)创新能力
1.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
2.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
3.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着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
4.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
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专业化程度
1.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3.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
(五)精细化程度
1.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
2.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
(六)激励条件
1.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
3.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 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含新三板精选层)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时间:2021年3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每月认定
联系方式:010-55578435、010-66222502转635、63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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