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究竟是错误解读的谣言还是真言?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这份文件其实是对虚开发票量刑标准做了重新界定:
1、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依法定罪;(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3、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812.5万元)
通篇并未出现什么先开票后付款就属于虚开的界定!抛开文件本身不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从来是清晰的,虚开的判断关键核心有两个:虚开类型、虚开方向,如果要判断是否入刑,还要加上上面的数额。
对于企业老板和财务,一定要将以下三种虚开牢记在心,决不可触碰这三条红线!
1、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就需要关注“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必须和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为虚开。
2、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很多企业不知道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这是十分危险的。再扩展一下,自己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未取得合法的发票,也是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变相的让自己成为了“受害者”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条,很多财务人员有了解,但却或多或少的犯过或正在犯。
因为认为自己收取开票费、介绍费,才是违法行为,自己只是纯帮忙牵线搭桥,就无过错。这种思想不可取。因为这条红线不是依据是否有利益关系判断,而是依然根据发票与实际业务关系来判断。
在了解基础的虚开发票红线之后,我们再看看,税局会从哪些情形怀疑一个企业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行为!
1 、开票后,再大量作废发票。
虚开方以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出售,待购票方认证付款后,再大量作废,达到不交销项税的目的。很容易导致认证方企业被税局稽查,而此时开票方可能已经逃之夭夭。
2 、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多出现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发票,自以为开出增值税普票,售卖给其他企业入账为成本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额,无法被税局稽查。实际上金税三期可以通过可疑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可能存在虚开。
3 、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为同一人。
典型的皮包公司。
4 、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购进发票与销货发票,在税局已经形成电子底账库,监测企业各个时期的库存。进销不匹配,容易形成库存巨大、负库存等非常规状态,引起税局重视。
5、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一般一个申报期内,连续3次以上增量,容易被税局关注。
6 、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的,一定要建立在以下情况,才可以申请开具:
1)发生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另外,还必须收回发票所有联次,才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7 、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有的企业联合上下游,把采购、库存、销售数量控制的很好,难以从电子底账发现疑点,而与同地区同行业完全不同,甚至夸张的资金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就会被金三系统预警。
8 、一定时间内增值税发票金额数量突增
购货、销货的发票量与同期或往期相比突增,都会让金三系统进行预警。
9 、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经营地址,与购销业务、生产加工业务也十分相关,要么经营业务是虚假的,要么有其他的业务相关场所隐瞒,从而判断可能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等的偷逃。
10、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成本与销售情况不匹配,一般不会存在库存大量积压,还仍然持续全速生产的企业。另外,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交通费、汽油费如果金额过大,都会形成费用类的预警,有取得虚开发票的嫌疑。
11、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2014年新公司法执行,让大多数人觉得1元钱也能开公司,从而不及时认缴到位实收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长期过低,不仅涉及印花税的缴纳,还可能让税局人为企业存在有其他意图。
12、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随着个人信息系统的统一,同一老板甚至其直系亲属连续申办多家企业,很容易被稽查系统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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