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种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种类,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用户很可能会以为各类商品具有同一生产来源,从而产生认知混淆,今天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种类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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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种类

1.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狭义的来源混淆,相关公众误以为不同商家生产或提供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出处。间接混淆是指联属混淆或关联关系的混淆。就关联商品,消费者不太可能会误以为这些商品具有同一生产来源,但可能误以为原告批准、许可或同意被告使用其商标,以致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赞助、许可或隶属等关联关系,这种关联混淆是现代混淆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不属同一市场,传统混淆理论一般认为,消费者不太可能会认为这两种商品具有同一来源,但消费者却仍然可能会对这两种商品的生产者的关系产生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条明确将联属混淆纳入混淆的范围。

2.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

售前混淆,是指消费者最初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但在实际作出购买决定时没有发生混淆。比如寺库公司使用“大悦城”商标进行推广,在百度网搜索栏内输入“大悦城”,点击“百度一下”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一项显示的链接标题为“寺库北京朝阳大悦城 100% 正品保证,全场低折抢购!”。这种行为系发生在用户进入寺库公司网站之前(亦即发生在寺库公司实际提供服务之前),而用户点击被诉内容后进入的寺库网站中并未使用“大悦城”,故虽然被诉行为会使部分相关公众误认为寺库商城为北京朝阳大悦城自行开设或与寺库共同开设的购物网站,从而具有混淆可能性,但该情形属于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了混淆误认。

售后混淆,是指实际购买的消费者没有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但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使其他人产生混淆。售后混淆通常发生在奢侈品行业,由于价差悬殊,购买者在购买时不会产生混淆,买回去后使其他消费者产生混肴。比如有法院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明了其他商标,而且售价远低于原告正品的销售价格,购买者在实际购买时可能不会对来源产生混淆,但购买者在实际使用时可能会导致其他潜在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造成售后混淆。

3.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自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反向混淆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此时,原告通常是知名度比较低的商标权人,被告是知名度较高的在后使用人。如广东高院在新百伦案中指出,被告新百伦公司在实体专卖店、网上专卖店、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宣传手册及视频广告等处商标性使用“新百伦”标识,这非法阻止了注册商标权人周某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权利,致使周某伦在其制造、销售的鞋类产品上使用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时,相关公众会产生关于周某伦使用的商标是假冒新百伦公司的商标,周某伦攀附了新百伦公司的商誉,侵害了新百伦公司的商标权等错误认识。

4.实际混淆和可能混淆

实际混淆不能替代可能混淆而成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但实际混淆的证据可用于证明相关公众存在混淆可能,在一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提交消费者调查问卷、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实际混淆的证据,用于证明混淆可能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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