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减少申请材料!减少了许可时限!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减少申请材料:
一是鉴于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办法规定许可新证和延续申请时,只需提供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是办法规定部分制度或协议类材料在申请食品许可时无法提供的,申请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减少许可时限:
1、受理申请至作出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可以依法延长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2、作出决定至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3、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6个工作日。
4、对不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或变更申请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
5、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门牌号变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注销等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缩短证后监管时限:
以未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监督检查时限,由2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
上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还应当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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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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