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

  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还是显得很重视的,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比如像我们熟知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等都是关于商标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

  一、商标法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

  1.1.3 商标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商标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这里主要谈一下几种最重要的商标分类:

  (一)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这是我国最经典的一种商标分类方法,是以2001年修订之前的《商标法》只承认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为商标构成要素为前提的。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标志是由文字构成的。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或者外文,也可以是拼音或字母,凡是人类所使用的文字均可以作为文字商标使用。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便于口头称谓,易于记忆、传诵,但是不够形象,视觉冲击力不太强。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单纯由图形,即点、线、面所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的优点是,商标标志本身就是一件艺术品,不受语言的约束,生动、鲜明、形象,利于跨国界传播。但它也有缺点。与文字商标相比较而言,图形商标不便于口头称呼,不便于相互交流。

  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兼具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的优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被大量采用。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相互协调、密切联系,形成一个和谐整体,使得商标既便于称呼,又非常形象,便于跨国界传播。

  (二)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商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制造商标和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销售商标两类。商品商标一般可以通过直接贴附于商品、贴附于商品外包装、用于广告宣传等方式使用。

  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商标。我国1982年《商标法》并没有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自此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都受到商标法的有力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不同,由于服务是无形的,是一个行为过程。因此,服务商标不能像商品商标那样,直接贴附于商品或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而是通过广告和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环节来使用和体现的。

  其他的根据商标标志是由二维标志还是三维标志构成的可以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将商标是否形象分为形象商标与非形象商标;按商标功能、用途划分为等级商标、从属商标、备用商标等;按注册与否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等等。

  (三)几类特殊的商标。实践中有几类比较特殊的商标:

  1.集体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和一般商标相比,使用同一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等等。注册集体商标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形式。

  2.证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与一般商标相比,证明商标并不识别具体商品,而仅仅证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达到了某种标准;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标志,但负有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鉴定、评定及监督控制的义务。注册证明商标也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形式。

  3.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注册的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一系列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娃哈哈”与“娃娃哈”“哈娃娃”“哈哈娃”等。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近似的商标,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市场混淆甚至初始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直至丧失。在联合商标中除主商标外,其他商标不要求使用。同时,在发生转让时,联合商标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4.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是防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被防御的商标一般应是驰名商标。

  1.2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说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商标法的法律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显然同样是学习、理解法律所必须了解的。不仅如此,作为商标法存在的根本的目的性理由,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同样是商标法规则制定的出发点和根本指导,同样决定着商标法具体的制度设计。

  1.2.1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

  问题是,作为商标法的出发点和根本指导的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其出发点又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又该如何找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根源,从而确定它呢?

  本书认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必须从社会现实找到根据。因为“法以社会现实为调整对象,所以,社会现实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法的第二性导出两个结论:(1)法不能无视第一性的社会现实,法的调整技术不能从根本上与社会现实形成冲突。(2)法是根据人的需要来建构的,法只选择它能够调整的事物、采用它能够实现的手段进行调整,而不是社会现实的简单描摹。因此,法如同

  一部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卢曼在阐述其社会学理论时从法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出发来阐述法律发展的规律性。卢曼认为,“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闭合的系统”。“同时它又是一个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闭合性于开放性是基于自我指涉的闭合性,而闭合性的'自我生成的"复制与环境有关。.....法律系统对于认知方面的信息是开放的,但是对规范方面的控制是闭合的。“规范上的闭合性并不排斥认知上的开放性。相反,它要求在系统与环境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法律系统基于其规范的自我指涉,是一个信息处理系统,而且如果能充分地将它的认知结构普遍化,它就能够使它自己适应正在发生变化的环境。”“规范上的闭合性要求系统--其中的各个要素都相互支持--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对称关系。另一方面,认知上的开放性要求系统与其环境之间具有不对称关系。系统的运作依环境的运作而定,而且适应于正在发生变化的条件。”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的这种开放性与闭合性的关系是通过立法而达成统一的。“在法律系统范围内,优先权交给了立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认知上的考虑超越于规范上的考虑而获得了一种新的首要位置。法律不得不适应环绕着它的整个社会,而如果法律仍然能够继续履行它本身的社会功能的话,那么我们将是很幸运的。”

  那么,商标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现实依据是什么呢?

  本书认为,这种现实依据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商标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其中立法者的主观“追求”是立法者所追求的商标法的目标,而商标运行的客观规律决定了立法者所追求的商标法的目标的可能性和范围。因此,要具体确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就必须深入商标运行的客观规律。这也是本书将商标的本质作为第一讲的根本原因。当然,立法者的“追求”也是很重要的。本书认为,立法者的“追求”并不完全是主观的,它不仅要受到商标运行的客观规律限制,也会受到商标法存在的客观社会环境的限制。由于商标是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这里商标法的客观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经济体制的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受到国家的全面的直接控制,立法者的操控空间非常大,可以较为自主地根据需要设定其所欲追求的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当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经济运行受到国家的全面直接控制,商标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极其有限,商标法即使有必要存在,也只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工具。这就是我国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强制注册的原因。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第3条规定:“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商标管理条例》完全是经济管理的工具,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主要由市场调控,国家对市场的调控仅仅是宏观的和间

  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标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信息传递的主要桥梁。比如在市场经济的美国,法院认为“在我们的经济中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且为法院所尊重的基本公共政策,这种公共政策建立于自由竞争能最好地促进社会福利的假设之上”。也许正因如此,商标法专家的皇皇巨著《麦卡锡论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从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理开始其论述。由于商标法传统地被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竞争显然也成为商标法的主要目标。尽管我国商标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目前也仍然存在着某些计划经济痕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在性质上也变得主要是市场经济的。

  从世界各国商标法立法来看,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并未直接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在进行了直接规定的国家的《商标法》中,通常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确定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如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确保维护使用商标的人的营业信心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此,学者解释到:“商标法的目标是直接保护私人的商标权,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间接地促进公共福利。也就是说,商标法的具体目的是保护在竞争营业中使用标识的人的'注册’商标,而通过这种竞争营业的保护使社会受益。”《韩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也是立法目的,该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确保维护使用商标的人的商业营业信誉以便促进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的确定方法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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