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商标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规定

  在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形成自身品牌效应,是会申请注册一个商标的,从而区别于别的企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商标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规定

  一、商标法之商标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规定

  1.3.1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

  尽管均为知识产权客体,商业标识和智力成果还是具有以下区别:

  首先,二者创造性不同。智力成果是智力创造的产物,具有创造性。而商业标识本质上则与创造性无关,而只是一种信息传递工具,是通过使用而逐渐形成的。

  其次,二者的功能不同。智力成果具有重要的文化或者经济功能。智力成果中的作品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著作权法的重要目标就是促进“科学进步”或者“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智力成果中的发明则是重要的技术成果,是技术进步的具体表现。因此,专利法的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实用技艺的进步”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商业标识的功能则主要是识别市场中的主体或者商品、服务。因此,商业标识法的重要目标便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商业标识法与专利法均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日标,但二者实现这种目标的途径是不同的,专利法主要是通过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创造从而实现社会的技术进步,最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而商业标识法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实现其最终促进经济发展目标的。

  再次,二者的形成过程不同。无论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还是专利法中发明,作为智力成果,它们的投入基本上是“一次性”的,一旦智力成果完成,它们的投入也就到此为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智力成果不能再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不过,在著作权和专利法中,改进完成的智力成果将构成一件新的作品或者新的发明。而商业标识则不同,商业标识的形成过程和使用过程是统一的,其形成过程就是使用过程,没有使用就没有商业标识,而如果长期不使用,商业标识就会丧失其作为商业标识的能力而消亡。这也就意味着商业标识的投入是终身的,仅仅选定或者注册并不能保证标识的有效,只有不断地通过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手段不断地投入,努力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商业标识的信誉,商业标识才能存在。这一点是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正是这点区别决定了商业标识和智力成果不同的保护期。

  最后,新旧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不同。这里所谓新旧知识产权客体的关系是指新旧智力成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新旧商标之间的关系。所谓新旧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实质上主要是指两类知识产权客体在演进上的不同。作为智力成果的作品和发明在发展演变上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即新作品和新发明一般总是建立在旧的作品和发明的基础之上的,所谓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而新商标的形成显然与旧商标的存在关系不大,新商标既不需要出自,也不需要建立在旧商标的基础之上。这就导致对作品和发明的过强的保护会阻碍新作品和新发明的创造而对旧商标的较强保护则基本上不会影响新品牌的建立。

  1.3.2智力成果权与商业标志权立法和司法政策的不同

  关于商标法的立法和司法政策,论述者寥寥,本书主要参考孔祥俊先生和麦卡锡先生的论述分析商标法的立法和司法政策。麦卡锡先生指出:不可否认,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它们均具有个人财产的属性,均一块儿地被称为“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它们都代表着对社会以前不存在的某种事物的积极贡献。但要指出的一点是,它们的差异恰恰和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同样重要。版权法涉及具有有形形式的信息和思想的书面表达和交流。专利法涉及功能的和设计的发明的概念,为了鼓励新技术和发明中的投资。而商标法并不关心词的内容或者新技术的发展,而是关心识别性符号的保护。不像专利法,商标和商业外观法的目的是阻止顾客混淆和保护识别性符号的价值,而不通过提供一定期限的独占权而鼓励发明。因此,“尽管今天通常都用经济学来解释,美国版权法和商标法为不同的关注所促动,因此指向不同的目标。版权的经济故事是激励因素之一。在这种最占优势的故事讲述中,版权法提供的权利必定是为了诱使恰当数量的创作产品;没有这些激励因素,创造者的创作大概会不足。就此而言,版权法类似于专利法:它们都包含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用来激励创作者与发明者和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的,在有限的期限内创作者或发明者能够有权进行垄断定价”。商标法在保护政策和专利法、著作权法保护政策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权利客体的差异:

  (1)权利的法定性程度的不同。孔祥俊先生用穷尽性与非穷尽性来表述,他指出:“科技成果权具有穷尽性,采取的是穷尽性保护;商业标识权则具有非穷尽性,

  基本上采取的是非穷尽性的保护。”“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是由专门法或者特别规定进行穷尽式规定的,原则上不适宜以概括性规定进行保护。在立法体例上,技术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穷尽性的,专利法等专门法对其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出了穷尽性的规定,而不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附加性保护,以防止其权利范围过宽或者保护期限过长。”而“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穷尽性式的,除专门法的保护之外,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补充性保护。”这里的穷尽性与非穷尽性表述的就是权利的法定性,“穷尽性与非穷尽性的差别,实质上体现了两者法定性程度的差异,即科技成果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在类型和权利范围上具有更强的法定色彩,而商业标识权貌似具有法定性,但其法定性色彩要弱得多,特别是,其概括性规定使其法定性接近形同虚设或者有名无实,甚至不具有法定性”。

  (2)权利的期限性不同。众所周知,专利和著作权都是有一个固定期限的,而商标法尽管为注册商标规定了一个明确的期限,但其注册可以无限续展,从而使得商标权在理论上是没有期限的。“这种有无期限的制度差异反映了立法政策的不同,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尽快使技术成果进入公有领域,而尽量不使商业标识进入公有领域的意图。”“商业标识的实际功能和市场生命力取决于其识别和区分商品的能力,只要具有这种区分和识别能力,就可以永续存在,就具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和基础。”而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的投入是一次性的,专利权和著作权需要也可能规定一个固定期限,而商标的投入是持续性的,不需要也不能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

  (3)权利边界的确定性不同。智力成果权的权利范围基本上是明确而确定的,而商业标志权的权利边界是模糊的,具有延伸性。“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特定智力成果的内容,其保护对象属于或者主要属于思想的范畴,而思想应当尽可能为公众共享,思想的过多过久垄断,必然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因此,其权利范围应该是清晰、确定和不能随意变动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区别性,是以禁止模仿和维护公平竞争为核心和立足点的,既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广告价值),又为了防止公众受误导。对于商业标识进行范围过宽和时间过长的保护,以及严格禁止他人的模仿,恰恰可以鼓励创新和进步,也可以保护公众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因此,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是延展性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而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具有较强的弹性。”“商业标识权利范围延伸性的突出表现有二:一是划定权利范围的商业标识近似、商品类似和知名度等标准具有较大的伸缩空间;二是权利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总体上说,为防止在保护政策上的抵触,不同的知识产权履行着不同的职能,其相互之间原则上不应该对于同一客体进行重复或者交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各行其道的原则,即对于不同对象赋予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尽量使其互不交叉而不享受多重保护。“公共政策是鼓励模仿的,无论科技成果还是商业标识,只要既不构成特殊的知识产权,也不产生市场混淆,就属于自由模仿的对象和范围。但是,科技成果权与商业标识权的立法基础和价值取向具有很大的区别。“这两类知识产权的上述种种不同表明,在权利的范围和期限之内,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固然受严格保护,但法律明确限定其范围和期限;这便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尽量在权利范围之外留出更多的公共领域,在期限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使模仿的空间足够大,使社会成员尽可能大范围和快速度地自由分享已有的科技成果促进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商业标识权旨在保护凝聚在商业标识之上的商誉,以及禁止因摄取商誉而引起的市场混淆问题,因而只要存在商誉和市场混淆问题,就可以无限期地禁止他人模仿,其权利边界应尽量放宽,时间尽量加长,可以使模仿的空间尽量减小,从而激励创新。”“因此,两者在平衡利益上是有明显差异的。科技成果权通过平衡权利与公有领域的关系,最终是为了科技创新;商业标识平衡权利与公有领域的关系,最终是为了实现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平衡和协调。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政策指出:在涉及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领域,必须在激励创新与鼓励自由竞争之间搞好利益平衡,划定和适用的法律界限应当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种划定法律界限的标准主要适用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模仿是创新和进步的阶梯,这只要是针对技术成果而言的;但商业标识的模仿很难激励企业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社会进步,反而会加重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消费者,对于商业标识恰恰需要加强保护和加大禁止模仿的力度。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司法保护政策,使不同类别的法律保护各得其所,恰如其分。"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还是挺大的,比如说二者创造性不同、二者的功能不同等方面。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商标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识的区别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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