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

生活中我们在无意间都见过很多商标,尤其是那些拥有很大名气的驰名商标,这类市场认可度较高、生产经营者信誉较好的商标商品一般购买者会更倾向于购买。但是很多企业经营者会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不在生产产品以及经营上花时间、精力,而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既会助长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实践中被曲解,同时也往往会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有关商标法做出来相应的规定,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承担的责任

新商标法关于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属于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即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解读

实践中有部分消费者存在误解,认为驰名商标意味着商品质量较好、市场认可度较高、生产经营者信誉较好,倾向于购买带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一些生产经营者利用这一点,不在生产经营上下功夫,而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大肆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吸引消费者选购。这种做法既会助长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实践中被曲解,同时也往往会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还应当对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是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的同时,还应当一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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