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职权的规定

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应的职权,那么工商行政部门具体可以行使哪些职权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工商行政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职权的规定

工商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职权

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条文解读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

依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调查权

调查询问是指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到有关当事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对该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要求当事人将其知道的事实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调查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不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活动的人员,也包括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在商标行政执法中,询问当事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2.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是指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如何,从而能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3.现场检查权

现场检查是指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包括涉嫌从事侵权行为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商标标识的印制、销售场所,商品及商标标识存放场所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进入上述场所并进行检查,以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对于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无关的住所及其他场所,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4.物品检查权及查封、扣押权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是指对与侵权活动有关的产品及其包装、商标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检验以查明该物品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所谓查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侵权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侵权物品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采取这一措施时一定要慎重,必须在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措施,不能凭主观猜测或者仅凭他人举报就采取这一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发现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二、当事人的配合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予以协助、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离不开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如没有当事人的协助与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没有办法单方面行使询问、调查权,也没有办法单方面进行查阅、复制合同等相关资料等活动。所谓“协助”,是指帮助、辅助;所谓“配合”,是指按照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提供某种条件。因此,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就是要求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时,按照查处工作的需要,实施相应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条件。

2.不得拒绝、阻碍

所谓“不得拒绝”,就是不允许当事人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如不允许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调查,不允许当事人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查阅复制、现场检查、物品检查、查封扣押等活动。所谓“不得阻碍”,就是不允许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或者消极的手段,如派人把持办公场所的大门不让检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明知检查人员来了解情况而故意将经办人员派到外地长期出差等,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如果当事人实施拒绝、阻碍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刑事犯罪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程序的中止

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本次修改《商标法》(2013年)新增加的内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构成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存在商标权属争议,或者权利人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可能会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归属等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属于合法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合法权利人等。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是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不存在权属争议为前提条件。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则可以暂时停止对侵权案件的查处,等待相关结果,然后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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