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诉厦门金厦福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大家应该都了解这几个公司,没想到他们居然也会涉及到商标纠纷案件,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相关内容。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084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28日,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门股份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48249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高梁酒”。
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门酒厂)为金门股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代理商,金门股份公司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将上述商标授权给金门酒厂使用。2013年5月15日金门股份公司发表声明,对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门酒厂有权自行提起诉讼,金门股份公司不再另行提起诉讼。
2014年7月9日,金门酒厂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金门酒厂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三区富贵园购物中心3楼的“家乐福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超市购买了五款白酒,分别为:“五缘湾600ml52度台湾高梁酒(五年窖藏)”一瓶、“五缘湾600ml58度台湾高梁酒(五年窖藏)”一瓶、“五缘湾500ml42度台湾高梁酒(三年窖藏)”一瓶、“五缘湾500ml52度台湾高梁酒(三年窖藏)”一瓶、“五缘湾500ml58度台湾高梁酒(三年窖藏)”一瓶。在该超市收款台进行结账,支付人民币80.4元,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之后持购物小票到该超市服务台开具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上述经公证购买的高梁酒封箱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后交由金门酒厂保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842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2015年6月,金门酒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厦门金厦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商品;金厦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示“台湾高梁酒”“台湾金门高梁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金厦福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51445元;金厦福公司就其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金厦福公司答辩要求驳回金门酒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为:一是金门酒厂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金门酒厂不是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及诉讼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通过授权获得;二是不存在侵权行为,涉案产品标识台湾字样、地图不能理解为产地,而是酒的风味,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且双方的产品在价格上具有较大差别;三是金门酒厂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家乐福公司以其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
庭审中,对公证购买的五款白酒,金厦福公司认可系其生产,家乐福公司认可系其销售。经当庭拆封实物,五瓶酒的标签除颜色外。标签内容基本一致,都是两侧双龙围绕,中间依次是“五缘湾”商标、加大字体的酒的度数及大字体的“台湾高梁酒”字样、小字体的台湾高梁酒拼音、小字体的商标图案专利号、酒香型和产地等信息、中号繁体字体的“台湾金门高梁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龙尾中间为“台湾”和台湾地图、龙纹下方标注酒精度数、含量、出品公司等信息。与金门酒厂提供的38度金门高梁酒、58度金门高梁酒比对,龙纹与权利商标近似,且涉案产品突出标识“台湾高梁酒”“台湾金门高梁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对产品产地和生产厂家相对弱化标注。
【相关法条】
1.201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200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201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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