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构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感偿责任、经许可责任、暂停业务未报告的责任、未遵守规则和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的责任、降低条件的责任,以及认证机构的其他法律责任,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感偿责任
电子签名人成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提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2.经许可责任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资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1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业务未报告的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遵守规则和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的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遵守业务规则、未按规定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以上两种处罚。
5.降低条件的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认证机构的其他法律责任
未保存与认证相关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井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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