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和分析

  商标注册,其实无非是为了取得商标专有权,这样他人和组织就不能随意使用和侵权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商标权的性质和内容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和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和分析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和分析

  第04章

  商标权的内容与范围

  商标权显然是商标法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然而,学界对商标权的概念的研究却极为薄弱。除了一般教材对商标权客体有所分析外,专门的商标权概念研究的著述非常罕见。刘期家的商标权概念分析论文也无非质疑了传统商标法将商标权界定为商标专用权而已。彭学龙对商标法基本范畴的心理学分析中并未涉及商标权,而对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也只用了极短的篇幅对商标权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其专著《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虽曾涉及商标权,但却并未像商标概念、商标显著性、混淆、淡化那样专章讨论。刘春田教授的《商标与商标权辨析》分析的主要是商标概念。而英美法系则主要从商标侵权角度来间接地反射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的提法都极其少见。尽管如此,本书认为,商标权仍然是商标法中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仍然有必要加以深入分析。

  4.1 商标权的性质与内容

  4.1.1 商标权的真正含义

  一般认为,商标权是指依法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这似乎很简单,然而根据本书第一章对商标本质的分析,商标不仅涉及商标标志,而且涉及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的信息,同时还涉及商标标志及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之间的关系,在三元一组的商标结构下,还涉及商标标志所贴附的具体商品。那么"对商标进行支配"到底是对商标标志进行支配,还是对商标标志所代表的信息进行支配,抑或是对商标标志与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的信息或具体商品之间的关系进行支配?这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同时这种支配又是如何进行的?其支配方式如何?这也是需要说明的。从本书前文对商标本质以及商标生成演变过程的符号学分析可以发现,商标的生成与演变均是通过商标标志与具体的商品之间发生联系进行的,即通过将商标标志贴附于具体商品上而进行的。尽管在消费者新购买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时是根据其先前的购买经验所形成的对该商标的认识进行的,然而在消费者使用其新购买的贴有商标标志的商品时,这种新购买的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的信息会使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识产生影响,如果该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非常稳定,那么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使用会促使他强化对该商标的认识,而如果商品的质量、服务等特征不太稳定,尤其是质量变差了,那么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使用就会改变他对该商标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商标的形成还是演变均既离不开商标标志,也离不开商标标志所贴附于其上的商品,具体是通过将商标标志贴附于商品上来实现的。于是,商标权概念中的"对商标进行支配"的含义就清楚了,即"对商标进行支配"就是指对商标标志贴附于商品上进行支配,或者说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就是他将其商标标志贴附于其商品上的权利,当然,这也包含着排除他人将该商标标志贴附于该他人商品之上的权利。因此,这里"对商标进行支配"既不能脱离商标标志,也不能脱离商品,是对商标标志与具体商品之间的联系的支配。无论是单独的商标标志还是单独的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均不在商标权人的支配控制之下。这大概就是我国《商标法》第56条对商标专用权的界定从商标标志与商品两个方面来进行的原因。这就是本书对商标权的符号学理解。

  在理解商标权的概念时,绝不应将商标标志与商标混淆,商标标志仅仅是商标的一个要素,即这种符号的能指,即商标标志的读音、颜色、图形、形状等,商标除此之外还有所指,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只有如此理解的商标才是对商标权定义中"对商标的支配"的正确理解。因此,离开商标标志所使用其上的商品或服务就没有商标,也就没有商标权。

  4.1.2 商标权的性质

  在本质属性上,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商标权属于私权',这是一个共识。'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具有巨大的价值,它与人的自利理性的性质相适应,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公共福祉。亚当·斯密写道∶"改善自身状况的愿望……虽然是冷静的沉着的,但我们从母胎出来一直到死,从没一刻放弃过这愿望。我们一直至死,对

  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思改进。但是怎么改进呢?一般人都觉得,增加财产是必要的手段,这手段最通俗、最明显。"而且、"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正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只有将商标权作为私权,商标权的效能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对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要求。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商标注册机关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审理和确定商标注册,要求我们处理好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关系,让商标法律制度更准确,合理地反映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本质,要求商标注册制度必须树立明确的原则,切实保护那些真正追求商业上使用标记的行为,限制和杜绝那些专为保留相关标记纯粹在法律上的垄断权利,而事实上不使用的行为,要求我们节制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等增加企业和地方政府负担的五花八门的认定活动,还驰名商标等以本来面目,要求商标立法以法治的原则,理性安排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问题。

  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来看,作为民事权利的商标权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在商标保护的初期,商标体现出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为在初期商标代表的是商品的物理来源,是和经营者连在一起的,甚至就是经营者的构造成分,因此早期商标是不能转让和许可的。随着商业经营的发展,商标逐渐不再识别物理来源,而更多地识别一种匿名的来源,此时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逐渐成为完整的财产权。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商标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非请求权、相对权。作为支配权,商标权无需他人配合权利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作为支配权,商标权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仅可以请求他人赔偿损害,还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回复其权利的圆满状态。作为绝对权,商标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所有其他不特定的人。

  4.1.3 商标权的内容

  关于商标权的内容,世界各国商标法多有规定。《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了"共同体商标所赋予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a)与共同体商标相同,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任何标志;b)由于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同时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成类似的任何标志,其使用可能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这种可能的混淆包括

  该标志和该商标之间可能引起的联系;(c)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类似,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共同体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任何标志,如果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但由于无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会给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造成不当利用或损害的。商标权人尤其可以制止他人∶(a)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缀附该标志;(b)提供带有该标志的商品,将其投入市场或为此目的持有或用该标志提供服务;(c)进口或出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d)在商业文书或广告上使用该标志。《日本商标法》第25条规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该条规定∶"商标权者拥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但当对其商标权已设定专用使用权时,在专用使用权者拥有的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范围内,不在此限。"其第137条还规定了"视为侵害的行为",从反面规定了商标禁止权的范围。《美国商标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商标权,仅仅在第1114条规定了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类型除此之外,一般国家商标法均承认商标权人对商标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等处分行为,均允许商标权人标记其商标权和到期续展其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第57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从反面界定了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总体上,人们对商标权的内容的认识比较一致,一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禁止权、处分权、标记权和商标续展权等内容。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一般来说商标权就是指依法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和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相关推荐: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商标法关于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分析

商标法关于第1132643号"张学友ZHANGXUEYOU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的解读

标签: 商标法 商标权性质和内容的规定

promt

预约专家 解答问题

手机号
问题描述

提交预约后,公司宝专家会尽快联系您并为您解答

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