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确定的分析与解读

  在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对商标的名称、申请日、logo等提前约定设计好的,不然的话在实际申请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确定的分析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确定的分析与解读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确定的分析与解读

  5.2.1.4 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我国《商标法》是以日为标准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的,并不考虑申请的具体时刻。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须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使用有先后的,商标局受理使用在先的人的注册申请,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除了上述正常情况外,还可能有优先权的问题。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不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而且还规定了国内优先权。对于依法享有优先权的人,其申请日期按照其享有优先权的日期即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并不按其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

  问题讨论∶

  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自然人取得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但2007年2月6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却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该《注意事项》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领发的登记文件,具体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承包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申请时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同时,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外,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注意事项》的颁布引起了业界的强烈质疑∶

  凌国良先生指出∶《注意事项》的出台,引起了业界的强烈争议。受到普遍质疑的是该《注意事项》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商标局是否具有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其次,《注意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其分析结论是∶无论是从商标局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分析,还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字义分析,《注意事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不能作为限制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依据,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黎叶和胡杰先生指出∶商标法的目的包括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营业执照的范围作严格解释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配套产品和服务,商标局应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一并申报。这样既可以保护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利益,又可以促进商标申请人在其配套产品投入生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个人申请商标,《注意事项》却作出限制,只允许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注册,这是不利于商标保护的。个人拥有的商标,也有非常知名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在多个类别防御性注册,是鼓励他人抢注其商标。因此,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即使超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的应该也可以一并申报,商标局应该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黎运智先生指出∶《注意事项》不仅违反了商标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中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而且将对我国国民申请外国商标注册以及国际商标注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注意事项》的发布,其目的是为了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但以这种方式解决商标抢注,方式过于简单化,而且没有考虑与既有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的接轨,其弊端是必然的。解决商标抢注问题应当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如商标注册机关严格履行审查职能、严把审查质量,商标管理部门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监控,对长时间不使用商标予以清理撤销等等。仔细分析,《注意事项》将不能达到有效降低商标抢注之目的。虽然目前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数量有较大下降,但可以预期,机构性抢注商标数量将会迅速增加。更为严重的是,商标注册部门推行此规定的合法性遭到了社会的普遍质疑。该规定对自然人权利的严重限制所造成的本国自然人在国际国内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同时这一做法与我国目前积极修订商标法,以创造条件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目标是相背离的,因此必须要终止该《注意事项》,回复到商标法所确定的正确路径上来。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王明则因为自己办理的网站申请商标注册被拒而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了诉讼。

  请问∶自然人是否应该具有商标申请资格?对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资格是否应该作出限定?《注意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日确定的分析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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