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和要约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工作对于互联网依赖越来越强,为了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从电子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对于我们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公司宝小编主要来和大家聊聊电子合同要约邀请和要约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电子合同要约邀请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和要约法律法规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是:要约一承诺。但是,有时会存在要约邀请,合同的订立过程变成了要的邀诸一要约一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复杂。一个“要约一承诺”过程很难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所以实际的情况是:要约邀请一要约一新要约一再要约一……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在订立合同之前,有一方以想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出来,这些表示的内容,例机商品名录、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并不具有对方能够做出确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所以,称为要约邀请。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断、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网的步疆、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第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2.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构成合同要约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表明经受要的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电子合同要约的形式多样性。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一方面,作为发出方,要有具体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形式的意思表示。这是前提,要告诉对方,具体的合同相关的内容,否则对方无法回答;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的接收要的的一方,其需要详细具体地知道关于合同订立内容、形式的要求,一个表述不具体的意思,无法知道和确定并做出回答。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要承担责任。电子合同是一种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其他要约受电子商务系统、网络和计算机程序多方面因素决定,表现出多种形式。(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要约效力的限制

要约的效力问题。是要约受限制的条件。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入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应该是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的。对于要约人。符合规定情况。可以撤回、撤销要约《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

关于要约的撤回、撒销,《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的可以撒回。微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微回、撒销,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有时要约不得撒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微销:

第二,受要的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一些情况下要约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的失效。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的人依法撒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属满,受要的人未败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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