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解读

  商标评审这一程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进行评审评估的行为,因此我们作为商标权人是需要对这方面多了解一下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解读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解读

  5.4.3 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

  商标评审事由是指当事人就何种事由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合依照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其中《商标法》第34条规定的是因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而提起的复审,第35条规定的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而被异议人不服所提起的复审,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规定的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是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而提起的复审,第54条规定的是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而提起的复审。

  5.4.4 商标评审程序

  (1)申请与受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2)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应采用合议制,特定情形也可采用独任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也可以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要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单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3)裁决及其效力。除口头评审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廊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评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换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评审事由是当事人就何种事由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理由,这点大家要明白。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评审事由(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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