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五、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后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材料清单规定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司章;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资料时应带原件核对;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范围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变更公司地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8.延续
(1)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9.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0.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5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2.部门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2)电话咨询:(电话: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3)网上咨询:(网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2.投诉监督
电话: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邮箱: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十四、相关问题解答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2、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9年第25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5.申请企业的业务发展说明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E.公司为保证内容安全建立的相应制度介绍。
6.应如何判断经营活动是否属于网络表演?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标签: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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