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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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五、决定机构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七、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 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需在线填写的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企业在领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一并提交。书面材料详见领证通知。

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接收

在线接收,申请者应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线提交申请。

十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

申请者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注册登录,因该行政许可有独立系统支持,申请者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会自动跳转至《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该系统内提交申请。


(二)在线填写表单

申请者需在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将对申请者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预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者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在系统中对其发放电子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受理后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受理后审查,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名单及领证通知将公布于《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目,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前往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领取。领取时,企业一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十二、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提交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决定书类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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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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