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

  在认定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

  7.2.2.2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

  《商标审查标准》和《商标纠纷解释》均规定了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原则。前者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后者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方面,这两个规定所确定的原则是类似的,主要的不同是,《商标审查标准》增加了一个"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前提条件。那么商标相同与近似判断是否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呢?本书认为,《商标审查标准》之所以规定一个如此的前提条件的根本原因是尽管商标审查和侵犯商标权判定时在禁止混淆的立法旨趣上是相同的,但商标审查和侵犯商标权判定毕竟是有所区别的,尤其是审查员和法官所面临的客观环境是不同的。在商标审查中,尽管审查员判断的也是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此时的判断毕竟只是事先的预防性判断,审查时涉及的两个商标中一般会有一个商标属于刚刚开始使用、甚至还没有开始使用的,这是由商标权取得体制所决定的,尤其在我国的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下更是如此,甚至有时两个商标均还没有实际使用。因此,此时审查员的判断主要是预防性判断,具有一定的假想性质,即审查员首先假想一个购物环境,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两个商标是否会发生冲突,其目的在于事先预防可能发生的混淆。而在侵犯商标权判断中,多数情况下商标都处于使用状态,尤其是被控侵权商标,它必定是处于使用状态的商标,不然不可能构成侵权,而指控侵权的商标多数情况下也处于使用状态,至少也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因此,侵犯商标权判定中法官的判断往往是一种事后的判断和现实的判断,其目的在于制止现实存在的混淆和可能发生的混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审查员和法官所掌握的证据是不同的,法官往往比审查员掌握的证据要多得多。本书认为,正是由于商标审查和侵犯商标权判断中对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的具体要求,审查员和法官所掌握的材料不同,商标审查中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时要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不仅如此,事实上,在商标权取得的整个程序中,从商标注册申请到审查、授权的诸多环节,《商品和服务分类表》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整个商标审查授权工作的基础,尽管《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这和《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在侵犯商标权判断时仅起辅助作用有着不小的差别。

  尽管因2013年《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的修改商标相同、近似的概念已经由主观转变为客观,除了涉及主观的方面之外,《商标审查标准》和《商标纠纷解释》所规定的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仍然能够继续运用。结合《商标审查标准》和《商标纠纷解释》的规定以及考虑到2013年《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的修改,商标相同与近似判断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原则

  前文已经单独分析了侵犯商标权判断主体的理由,这里重点分析这个原则的主要内容。毫无疑问,不管认为侵犯商标权判断的主体是相关公众也好还是购买者或顾客也好,其中消费者是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终的决定主体。这里重点解释"一般注意力"。侵犯商标权判断中之所以要求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与商标发挥作用的客观环境和过程是分不开的。正如本书第一章所分析的那样,商标是在市场交易中发挥作用的,是消费者购物中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工具。之所以强调是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是商标实践模拟消费者购物的现实环境的结果,也就是说消费者购物时就是在一般注意力的引导下进行的,商标审查和侵犯商标权判断当然也只能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正如消费者的实际购物一样,所购买商品的价格是影响其注意力的重要因素,在购买贵重物品时消费者的注意力会更为集中,所以即便贵重商品的商标比较类似,消费者也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如下图中的韩国现代汽车和日本本田汽车、中国比亚迪蓝白黑车标和宝马车标、中国比亚迪红色车标和韩国起亚车标,尤其是韩国现代车标和日本本田车标,实质上都是一个H字母,只不过一个是直立的,一个是斜的,是非常相似的。但是显然,你几乎从来没有听说过谁去买宝马车却买回来一辆比亚迪,也没有听说谁去买本田车而却买回来一辆现代,反之亦然。这就是因为汽车属于贵重消费品,即便是最低档的车也有几万元,高档的则几百万元,人们在购买汽车时注意力是非常集中的,商标之间的细微差别都很容易被发现,不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但是在购买非常便宜的日用消费品时,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是较低的,比如你买一根水笔,你甚至根本不注意它是什么牌子。除了价格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之外,商品的重要性往往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比如购买药品时,消费者的注意力显然会比购买普通食品的注意力高,而购买人用食品时的注意力显然又会比购买动物用食品时的注意力高,因为人在购买不同类型的商品时的注意力是不同的,越重要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注意力越高,而越不重要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注意力会越低。因此,可以说,所谓一般注意力是根据购物环境而言的,不同的购物环境有不同的注意力程度。但是,在侵犯商标权判断中,所说的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在特定购物环境下的一般注意力,这里既不考虑那些非常谨慎小心的人的高度的注意力,也不考虑那些非常粗心大意的人的极低的注意力,而是普通人在特定购物环境下的普通注意力。法官在判断商标相同近似时必须模拟一个恰当的消费者的注意力,注意力太高会导致商标权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激励商标权人的正当经营,注意力太底会导致商标权保护范围过宽,不利于市场的充分自由竞争。

  (二)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原则

  顾名思义.整体观察就是在比较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时要从构成商标的全部要素的整体来进行观察和对比,要注意商标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要部观察是指比较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时要从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来进行观察和对比。判断商标相同近似时之所以要进行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也是由消费者的认知模式、购物习惯和实际的购物环境决定的,消费者在购物时就是结合商标的整体和要部来进行认知的。对此,我国在商标审判方面最有经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北京高院解答》),其中第13条规定∶"商标的主要部分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整体印象,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并辅之以主要部分对比方法。注册商标中有放弃专用权的部分的,在比对时仍应当用包括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在内的注册商标整体进行比对。"这不仅清楚地揭示了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关系,也揭示了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范围。

  (三)隔离观察原则

  隔离观察原则就是在比较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时要采用隔离的方法观察两个相关的商标,而不是将两个相关商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商标相同近似判断时之所以要采取隔离观察的原则也是由消费者的认知模式、购物习惯和购物环境决定的,即消费者购物时一般并不会带着所欲购买商品的商标去购买,而是凭着对所欲购买的商品的商标的大致印象来进行识别和购买。但是,在网络购物非常发达的时代,隔离观察原则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因为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在网上将所将要购买的两种商品进行直接对比。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客观的商标相同近似概念下,判断商标相同近似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然是错误的。这可以从下图的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得到清晰的解释;A商标和B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可以用二者的距离来代表,二者的距离显然不会随着显著性的增强而改变,但显著性程度会影响A商标和B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随着A、B两商标显著性的增强,两商标各自的影响越来越大,至显著性水平2为分界点两商标发生交集,随着其显著性的进一步增强,两商标就很可能混淆。但A和B之间的原始距离并未改变。同样,当A、B两商标的显著性是确定的时候,A、B之间的距离越近,二者混淆的可能性越大,距离越远,混淆的可能性越小。但无论如何,商标的显著性和商标的相同近似程度是互不影响的,它们均是混淆可能性判断的独立因素。也就是说,根据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不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原则等等。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原则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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