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标侵权行为关于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一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很多行业都依赖于互联网进行宣传推广,而当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其他大众公司的网站链接,而这些网站经营者均未经过工商登记,不具有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却擅自使用其他大众交通公司享有专用权和原告大众搬场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这类情况要如何处理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例

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关于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一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二中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7号

芮文彪、杨煜、胡宓法官: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公司")、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筒称"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于20075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085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85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济民,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委托代理人谭俊、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夯,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臻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众交通公司和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共同诉称: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77284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39类,核定服务范围为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2005年6月,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与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因而取得了文字注册商标"大众"的排他许可使用权。经过两原告的努力,"大众"文字注册商标多次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

两原告发现在三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经营者均未经过工商登记,不具有经营相关业务的资格,却擅自使用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专用权和原告大众搬场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并以与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两原告认为,百度网站上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两个栏目属于网络推广形式的广告,即以网页为媒介,为客户提供收费的宣传和推广服务。因此,三被告在百度网站上的广告栏目中擅自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发布在百度网站上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中侵犯两原告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广告,并删除侵权网站的链接;2.三被告在百度网站上"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的首页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两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是第39类的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等项目,而在第 39类的"搬场"服务项目及第35类的"商业场所搬迁"服务类别上,两原告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排他许可使用权,因此两原告无权在搬场服务类别上阻止他人使用"大众"文字标识。2.根据原告公证书显示,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后,出现在网页右侧的八个网站链接不属于"火爆地带"服务项目的搜索结果,而属于"竞价排名"服务项目中智能匹配的搜索结果。而百度的"竞价排名"搜索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搜索引擎技术服务,只向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展示与公众输入的关键词相关联的网页链接,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与普通搜索相比,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开发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不是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

"竞价排名"服务仅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使得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也无法控制关键词的输入以及限制关键词所对应的网站,因此三被告不是广告发布者,不应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负责。3.对于本案"竞价排名"服务中的关键词"大众搬场",三被告无法识别其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两原告事先未就此事发通知给三被告,而且三被告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经及时断开了"大众搬场"关键词中全部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三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综上,三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两原告的商标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7284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7日。2005年6月,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与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原告大众交通公司排他许可原告大众搬场公司自2005年6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在上海市地区经营搬场业务时使用原告大众交通公司注册的第772844 号"大众"商标。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使用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曾于2006年1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于2007年1月获得"大众最具价值的上海服务商标"证书,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于2007年4月11日就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完成行李运送任务的事实出具了证明。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站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该网站的"竞价排名"业务上海地区的负责主体是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是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级公司。

2007年4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根据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委托对百度网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1061号公证书,上述内容包括:1.对于百度网站的首页、以及"企业推广""什么是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用户注册"百度用户服务合同""火爆地带""关于百度""广告投放""百度广告投放""联系我们"等相关页面进行网页截屏保存;2.在百度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并对搜索所得的载有网站链接的页面以及点击链接进入第三方网站所得的页面进行截屏保存。根据上述公证书的显示,在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后所得网页搜索结果第1页的左侧,载有13个包含关键词的网站链接,这些链接的下方均显示有被链网站的内容介绍和网址,排在该网页最前面的2个链接网站的名称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链接条目末尾显示有"推广"字样。在该网页的右侧,显示有8个网站链接,这8个链接不包含整个关键词,但包含该关键词中的部分内容,如"大众""搬场""物流"等。该公证书所载明的网页搜索结果第1页显示的被链第三方网站均与两原告无关,在前述网站网页的显著位置上有突出显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众搬场"等字样。

另查明,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用户在"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需向百度网站支付推广费,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并自行设定其网站链接每被点击一次需向百度网站支付的费用,该项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付费越多的用户的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百度网站的"火爆地带"服务也是一种收费服务,注册用户可以购买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其网站链接在"火爆地带"栏目中的位置,该搜索结果位于网页搜索结果第1页的右侧,并且每个关键词的"火爆地带"位置为10个,每个位置的价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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