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又有新优惠啦! 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宝小编来划重点啦!
重点一:合理有序建立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公司宝小贴士:年度汇算清缴,指的是,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上一年的综合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的差额,多退少补。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需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新政策: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这也就意味着,明年3月,我国将迎来个税史上的首次汇算清缴,即个人所得税平常每月按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部分纳税人年终需要向税务局申报全年综合所得,按“综合税率表”计算个税,多退少补。
公司宝小编提醒,对于仅有工薪所得的小伙伴们,如果仅在一个单位工作,基本上代扣代缴是准确的,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就很“清闲”了;但对于有工薪以外各项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之前没有委托单位代扣代缴的,那么汇算清缴可能就与你有关。
重点二: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
公司宝小贴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公司宝小编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六项附加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据实扣除两种。其中,大病医疗属于据实扣除。到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可能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申请。
重点来啦!对于在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如果已经选择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受雇单位,并在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大病医疗扣除,则在汇算清缴时不涉及相关事项。但是,不愿意将信息报送给单位的职工,也需要自行申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8年10月以来,个税改革全面推开,已经完成提高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两步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新增减税4426亿元,人均累计个税减税1764元,惠及2.5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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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两年内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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