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理论学说,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符号,而人类又是一种符号的动物,运用符号不仅是人类和动物区分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人类的社会生活所须臾不可缺少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因此,当商标保护仅限于所使用或者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上的时候,商标本质上还只涉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内的商业竞争,商标保护的范围和界限基本上也还是清晰的,对他人的利益的影响既不是很大,也比较容易预测,但商标保护扩及于所使用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的时候对他人利益的影响就变得不那么容易预测和估量,可能使商标异变为一种总体上的权利(right in gross)。 因此,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张到其原本注册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时候,学者们提出了包括广义混淆理论、不正当竞争理论、无谓竞争理论和淡化理论等来解释这种扩张的原因。
恩斯特·卡西尔认为:"对于理解人类文化生活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来说,理性是个很不充分的名称。但是,所有这些文化形式都是符号形式。因此,我们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指明人的独特之处,也才能理解对人开放的新路——通向文化之路。"
如美国法院已经在多个案件中指出:商标不是一种总体性的符号权。如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DmugCo.v.Theodore Rectanus Co.(248 U.S.90,98,39 S.Ct.48,63L.Ed.141(1918))中认为:假定"商标权是一种像法定的版权或对发明的专利一样的总体或总的权利"是一种"基本错误","事实上,商标权和专利或著作权没有任何类似之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 American Footwear Corp:v.General Footwear Co.(609F.2d655,204 U.S.P.Q.609(2d Cir.1979))认为:"广为承认的原则是,商标权不像法定的版权或专利不是总体或总的权利。"美国专利与关税上诉法院在Blue Man Productions,Inc.v.Tar mann(75 U.S.P.Q.2d1811,2005 WL2034544(T.T.A.B.2005))案中指出:"单单信誉并不证明混淆可能性:如果它能,那将创造总体权利,这种总体权利将违反商标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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