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了改革调整,下面我们就告诉您做出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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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对18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2)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监督管理处(编制)

附件1

  一、18种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和代码

1

电线电缆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0103)

2

电动工具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0502)

3

砂光机(0504)

4

圆锯(0505)

5

电焊机

小型交流弧焊机(0601)

6

交流弧焊机(0602)

7

埋弧焊机(0606)

8

等离子弧焊机(0608)

9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0609)

10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0610)

11

电阻焊机(0611)

12

音视频设备

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

13

监视器(0809)

14

机动车辆及

安全附件

汽车内饰件(1111)

15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

16

安全玻璃

铁道车辆安全玻璃(1303)

17

电信终端设备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

18

集团电话(1605)

附件2:

  二、17种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程序A/B

备注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和代码

1

电动工具

电钻(0501)

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新增

2

电动砂轮机(0503)

新增

3

电锤(0506)

新增

4

电焊机

直流弧焊机(0603)


5

TIG弧焊机(0604)


6

MIG/MAG弧焊机(0605)


7

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8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热熔断体(0205)

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新增

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0207)

新增

10

低压电器

漏电保护器 (0306)

新增

11

断路器(0307)

新增

12

熔断器(0308)

新增

13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0302)

新增

14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0304、0307、0309)

新增

15

继电器(0303)

新增

16

其他开关(0305)

新增

17

其他装置(0304、0305)

新增

1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19

小功率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0401)


20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电动机-压缩机(0704)


21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汽车安全带(1104)

新增

2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新增

23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新增

2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25

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26

车身反光标识(1118)


27

安全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 (1301)

新增

28

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

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标签: 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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