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分公司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对于分公司的注销问题,《公司法》未进一步的赘述,实践中,对于分支机构如何注销以及需要特别哪些法律问题。
一、注销分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4年2月1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中,《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列示的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规定外,各地工商部门网站也公示了各自办理注销分公司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或指南,但从提供的材料清单来看,可能各地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二、注销分公司的主要特别注意要点
(一)分公司是否需要先行进行完成税务注销
1. 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不在企业注册登记辖区内,那么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分公司与其总公司所辖税务登记机关是一致的,那么其无需进行税务登记。
2. 税务注销问题
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因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原则上,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从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角度,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税务注销登记,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仅是说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需要申报税务注销,并不要求必须完成税务注销。
只是是否需要提交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不同的工商部门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区需要,也有地区并不需要。以北京为例,根据原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公布的公司及注销分公司登记办事指南,办理注销分公司提交的材料中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由税务部门出具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同时,上海地区亦有类似的要求,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尽管前述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有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文件,但也有部分地区办理分公司工商注销并不需要相应的清税证明文件,比如,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内资注销分公司流程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只有注销申请书以及分公司营业执照。
从工商部门实践操作来看,部分地区原则上还是需要税务部门出具相应的清税证明,而有些地区则不需要税务部门出具相应的清税证明文件。所以,在涉及注销分公司事宜上,对于是否需要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文件,还需要根据各地工商部门的具体要求判断。
(二)注销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决策批准文件
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注销分公司需要提交相应的决策批准文件,但从北京、上海等相关工商局网站上公布的注销申请书中来看,需要由总公司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尽管这些地区提交文件中并不需要相应的总公司决策文件,但需要总公司根据其内部决策流程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部分地区在办理注销分公司事宜时,需要提交隶属单位的相关决策文件。例如,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内资注销分公司登记办事指南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包含“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登记的决定。”不过从网上公示的文本来看,该决定仅需要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并在决定中明示“该分支机构未尽事宜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税务、债权债务由隶属单位XXXX承担。”即,并未要求需要提供隶属单位(总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
综上,从是否需要提交总公司相关决策文件上,一般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提交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或决定文件,但还是需要总公司在申请书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也可能涉及需要总公司单独出具决定文件,决定注销分公司事宜,具体需要以当地工商部门意见为准。
(三)注销分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清算
北京、上海地区注销分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交相关清算报告或相关清算文件,注销分公司申请书中也并未要求强制披露分公司的清算情况,但是也有部分地区,虽然未在注销分公司申请文件中明确需要提交清算文件,但在注销申请书中要求明确披露清算情况,比如,深圳地区注销分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要求填写清算组负责人、成员、清算组(人)备案通知书编号等信息,从这个角度而言,尽管注销分公司不需要单独提交清算文件,一定程度上可能也需要启动或组织相关清算程序。
但不论如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注销分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不过在实操中,可能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把握标准并不一致。
(四)分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署相关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根据该规定,若注销分公司的,那么劳动关系将予以终止,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终止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因注销分公司而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原则上不能以总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向总公司要求承担相关的解除赔偿金(我们理解原则上如果是员工实际上与总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为便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由分公司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此时可向总公司主张相关责任)。
因为《公司法》等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注销分公司必须予以清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如果相关分公司在注销完成前并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相关经济补偿金的,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小结
基于上述,注销分公司有其特殊性。按照税务方面相关规定,分公司在办理工商注销时并不要求必须完成税务注销,但是不同地区亦有不同的要求;分公司的注销也并不必须由总公司股东(大)会或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出具决议或决定,但需要总公司方面按照工商部门的需要在相关文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另外,注销分公司原则上也并不需要办理清算,但需要注意当地工商部门注销申请文件中有特别的要求;注销分公司的,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原则上可向用人单位或总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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