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战略机遇,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型储能产业创新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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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重大项目引进奖】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招商部门)

  第三条【优质项目入驻奖】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政策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优质企业,当年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最多给予三年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合作协同示范奖】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信息技术创新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单个产品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新产品认证补贴】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海外储能市场。对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定,按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推广应用奖】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九条【强化金融支撑】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储能产业链供应链资金投入力度。搭建金融机构与新型储能企业融资对接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活动,助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第十条【重点项目扶持】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政策措施扶持范畴。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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