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经济一直以来发展都很发达,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城市。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申请材料及设定依据是什么?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设立合伙企业对外籍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有什么样的要求?
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资信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申请文书名称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办理方式: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工商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初审并收取材料,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情形
不需要核实的设立登记申请。
2.核实程序
(1)业务描述
工商机关决定受理,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情形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设立登记申请。
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合法权益因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工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设立合伙企业对外籍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有什么样的要求?
在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外籍合伙人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没有固定住所的,其境外住所须提供公证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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