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满足的条件及不予恢复的情形

申请专利的时候,会遇到一种情形,那就是当事人因为一些不可抗力而延误了申请专利的一个期限,从而导致其权利丧失。而恢复权利请求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想专利新增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的一个制度。今天就让公司宝的小编为您解答一下关于回复权力请求书如何写?以及审批的结果相关的内容。

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满足的条件及不予恢复的情形

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满足的条件

1.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发明创造名称

2.写明恢复权利理由

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1 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承担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失效期间的法律责任的声明。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 条第 2 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如实填写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3.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应当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上按照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为原迹并与案件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委托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代理机构签章,也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恢复权利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其中一人签章即可。

恢复专利权利请求的官费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恢复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当事人同时请求恢复申请权、优先权、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或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不再另收恢复权利请求费。

恢复权利请求权不予恢复的情形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并且恢复权利请求费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缴纳的;

(2)当事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3)恢复权利请求书中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拒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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