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名词解释,注册公司的人应该都对公司法有一定的了解,今天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设定公司章程究竟有什么意义。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被称作“公司的宪法”。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瑞任,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所以必须受公司章程的约束,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在设计公司章程时,需注意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否则公司章程无效。为了防止公司章程造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公司法》中的条款的属性,即哪些条款是强制接的条款,那些条款是任意性的条款。一般而言,判断的很据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但是,具体到某一《公司法》的条款,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需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领城中的公司章程的专门规定。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出台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外上市的公司,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台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专属千公司的权力机关;二是,修改公司章程须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各项重大制度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赋予了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展管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的自由权利,可以使得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对于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较为有限,没有将过多的权利下放给公司股东,允许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本椎架下作出更多的变通性规定。
但《公司法》修订之后,在公司章程方面的变化是,很多法条增加了这样的除外规定--即“公司意程另有规定的险外”,这样的变化赠予了公司章程这部“公司实法”更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自行对公司运行制度、三大机构的架梅及股权比例等事项作出更为多元化的约定,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体现出当事人之问的合意性,其完全可以属于私法自治的苑畴,可以说是典型的当事人或社团自治行为或契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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