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解读之优先购买权如何界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运用本条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是,(1)本条中权利行使的期限和上一条中权利行使的期限是不一样的,目的是为了尽快结束司法程序,防止法院程序的拖延。(2)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对何种情况下可以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这一问题加以明确。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流动性较差,随意地强制执行股权会给有限责任公司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如何界定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
关于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应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处理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保护问题的基本依据。根据该规定第16条第1款,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由此可知,在股权司法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人采取了类似跟价法的方式。即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拍人参与股权竟拍,竟价高者拍得股权。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参与股权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16条第2款,对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情形,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对其使用的条件、期限等都是有详细规定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解读之优先购买权如何界定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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