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定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能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块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定

  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头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同题的规定(四)》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般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放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向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20条放弃转让的除外。谈规定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回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可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21条固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同时《解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是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具体根据公司章程和规定来执行。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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