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驰名商标除了具备普通商标的识别功能还具有广告功能,其禁用权的边界大于专用权,还具有禁止他人淡化式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意义,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是怎么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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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

任何商标都能成为商品信息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媒介,知名度一般的商标对商品信息的广告效果可能一般,驰名商标的广告效果则比较显著。因此,商标的广告功能最能体现在驰名商标上。商标法的立法者区分普通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为两者提供不同的保护强度和范围,设定不同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对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一定是为了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混淆出处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驰名商标的侵犯行为,通常是为了淡化、丑化驰名商标或搭驰名商标的便车,这种使用就是在广告意义上的使用。

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老干妈”案中阐述了广告性使用的原理。被告在涉案产品上印有“老干妈味”字样,涉案产品上也标注了被告永红公司的自有商标。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属于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但是,本案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本身的良好声誉,除了具备普通商标的识别功能还具有广告功能,因此,其禁用权的边界大于专用权,还具有禁止他人淡化式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意义。被告永红公司将涉案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牛肉棒产品的系列名称,用涉案驰名商标来描述自己的产品,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涉案产品与商标权人老干妈公司具有某种联系,被告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味”作为一种口味,有可能导致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弱化涉案驰名商标与原告老干妈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甚至会导致其名称通用化。因此,被告永红公司标注“老干妈味”字样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广告性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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