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经营一家公司的时候,每年都是要向公司登记机构报告上一年度的年度情况的,这也是法律所要求规定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块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之公司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教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加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一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每年的一到六月,公司企业是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公司报告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公司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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