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互联网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成为比较重要的位置,我们的生活、工作都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但是对于互联网类企业都是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而企业也需要根据公司业务的类型去选择合适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很多企业运营者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都不太清楚,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如何提交“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表单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提交材料有何区别?

答:1、当申请者为非上市公司时,一级股东为自然人的,需上传其二代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一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的工商公示信息完整截图。二级及二级以上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应上传该法人股东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的能够体现最新“股东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任何一级的法人股东是上市公司时,应上传该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其中新三板上市公司还需上传最近30日内查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2、当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需上传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最新一期披露的十大股东截图,其中新三板上市公司还需上传最近30日内查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的,还应上传该法人股东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的能够体现最新“股东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另外,当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需下载并填写《上市公司股东信息表》,填写内容应与巨潮资讯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最新披露内容相一致,股东应按股比从大到小排列,无需打印,直接上传电子版即可。

(注:上述上市公司含新三板上市。)

广东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

二、问:“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表单中的股东结构图)有什么要求?

答:1、股东股权结构图中要求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外资情况。追溯出的所有股东都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并请在股东股权结构图下方承诺(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本公司向上追溯到任何一级股东都不含外资成分”;如某级股东含有外资成分,请在股东股权结构图下方写明“本公司第X级股东XXX是外资”,并对外方资本做简要说明,审批机关将按照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相关政策进行审核。

2、当申请者为非上市公司时,股东股权结构图应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独资公司;若某级股东为上市公司,应标出最近一次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时,该法人股东仅再追溯一级即可。申请者为上市公司时,股东股权结构图应画出最近一次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前十大股东中有法人股东时,该法人股东仅再追溯一级即可。

3、股东股权结构图需由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加盖公司章,并添加结构图落款日期。

三、问:网站主页是否需要标明备案号?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或者经营许可证编号,以供公众查询核对。

四、问:申请经营许可证所涉及的网站备案信息与申请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包括接入信息不准确、信息虚假、网站无法访问)?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关于网站备案信息与实际网站情况不一致的问题,请申请单位提前三十日登陆www.miitbeian.gov.cn系统及时变更其中填报信息。接入服务商的信息发生变更,请申请单位确认本单位实际接入服务商与www.miitbeian.gov.cn备案系统中接入服务商的一致性,如接入信息不一致,请及时变更。

2、关于网站无法访问的问题:1)请申请单位即时开通网站;2)如网站已停办,请申请单位提前30日登陆www.miitbeian.gov.cn系统及时变更相关域名或申请注销。

五、问:有哪些服务种类需要前置审批?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从事新闻、出版、文化、广电、药品和医疗器械、金融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登陆相关系统上传审批文件扫描件。

六、问:关于网站内容有何规定?

答: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申请单位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内容的信息。

七、问:关于填报《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相关问题。

答: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应按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实际业务范畴及网站建设运维情况如实填报。

2、申请单位需具备发现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内容的信息能力(有害信息过滤发现手段和日志留存记录手段)。

3、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申请单位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对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进行划分;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请依据《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及对应业务种类的安全防护要求及安全防护检测要求(或者安全防护定级和评测实施规范)进行实施。

八、问:如何填写“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表单内容?

答:申请者所提交的社保证明应包含公司概况表中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并且保证社保缴纳主体为申请经营许可的公司,不可由其他公司代缴;申请者所提交的社保证明需包含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内容;并且保证提交的社保证明为本次许可申请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且为最近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九、问:“公司概况表”中公司主要人员名单与“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中涉及的人员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申请者所填写的公司概况表中主要人员名单必须与“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中涉及的人员保持一致。

十、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哪些重要事项变更时限需注意?

续期变更: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公司名称、法人、注册资本变更: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中,注册资本变更由企业在企业信息中按要求自行维护,无需原发证机关审批。

十一、问: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可以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吗?

答:《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需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后彩色上传,不可使用签名章;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需要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十二、问:在变更时限内已提交变更申请,但是在近期内被退回企业或者企业申请撤销任务,如何证明企业没有违反变更时限?

答:已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或者续证申请,并在近期被退回企业或者企业申请撤销任务的,需提交第一次在系统中任务查看和变更信息栏或者续证申请信息栏中的截图。

十三、问:在系统中已有一个变更申请或者新增业务申请处于审核状态,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又再次发生变化需提交变更申请,应如何操作?

答:在系统中已有一个变更申请或者新增业务申请处于审核状态,企业需要提交新的变更申请时,可以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中的经营许可栏目中下载相应的变更表单进行填写并打印,装订好后将此纸质材料递交至我局受理窗口。

十四、问:企业已提交年报材料,是否可以同时提交变更申请?

答:年报与变更申请为不同流程,可以同时提交。

十五、问:年报时限有何要求?

答:年报阶段:当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限期补报阶段:当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限期一个月内补正。年报系统将于当年5月1日00:00关闭,不再接收年报信息报送。

当年5月,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年报时间(1-4月)结束后,电信管理机构将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十六、问:年报还会有审核退回吗?

答:年报报送无审核退回流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年报义务,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十七、问: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后是否还需要到通信管理局盖合格章?

答: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后无需到我局盖章,但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年报信息,并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我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十八、问: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至少实现哪些功能?

答:《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关键词管理功能,可以增加、修改、删除关键词;关键词即时发现和过滤功能,检查发布内容是否含有关键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在后台关键词库新增关键词“测试”后,在网站发布含关键词“测试”的内容时,提示发布者所发布的内容含关键词未通过审核或者提交人工审核判断。

十九、问:用户日志留存技术手段至少实现那些功能?

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因此,用户日志留存技术手段至少应留存不少于6个月(保证无法删除、修改或覆盖等)的以下记录:①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用户访问,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非法操作、异常登录等记录;②网络运行状态、系统维护(如管理后台的一些重要操作)等情况;③网络安全事件。例如:对后台管理的登录登出及关键词的增删改等重要操作记录日志,对网站用户(包括登录用户和非登录用户)的访问信息记录日志,且应保证日志无法删除、修改或覆盖等并且保留一定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十、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因此,企业应认真落实《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销毁等行为,落实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落实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标准要求,完善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窃密、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对内部人员、合作伙伴的授权管理和审计,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例如:在用户注册协议或者隐私政策中列明网站收集了用户的哪些个人信息,每项个人信息会用作什么用途,如何保存,如何管理,以及不提供该项个人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另外,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4号令)相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因此企业应至少提供一种注销账号渠道,并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注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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