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任意性和臆造性标志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任意性和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属于现有词汇,但与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将电脑取名为苹果。臆造性标志由经营者为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而臆造,不属于现有词汇,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对该词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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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任意性和臆造性标志

比如有一种胶卷的商标叫作柯达,“柯达”并非词典中的现有词汇。任意性标志和臆造性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均较强,实践中的判断相对简单。

比如将“骆驼 CAMEL 及图”商标使用在第25类皮鞋、衬衫、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上,就是一种任意性的商标。有法院认为,骆驼系自然界存在的动物,以该动物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其显著性较臆造性商标弱。商标标志可以是申请注册人臆造的标志,亦可为社会生活中已然存在的任意性标志,或者其他标志,而不同属性的标志其自身固有显著性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尤以臆造性标志的固有显著性最强,而任意性标志相对来说固有显著性次之。商标的显著性除固有显著性之外,亦可通过商业的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因此就显著性自身而言,应当区分固有显著性和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亦可称为“第二含义”),在二者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确定特定标志的显著性高低,也就是显著性并非一成不变的,具有动态性。

臆造性词汇是显著性最强的词汇,具有固有显著性。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常将其作为分析工具,用于说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被告使用该商标时的主观状态。如考虑到“PLASTIDIP”属于臆造性词汇,林官贵在与普莱斯提迪普公司的涂料、黏合剂商品类似的“油漆、颜料”等商品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诉争商标难谓巧合,相反则证明林官贵对普莱斯提迪普公司的“PLASTIDIP”商标应当有所了解。因此,林官贵在“油漆、颜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普莱斯提迪普公司“PLASTIDIP”商标一致的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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