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就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想要设立和经营是需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外国公司的概念】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制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也是需要到工商行政等部门进行办理的,具体根据当地规定来。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相关推荐:
预约专家 解答问题
提交预约后,公司宝专家会尽快联系您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