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网络著作权纠纷“拉锯战”,《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始于2007年。《新京报》以浙江在线未经授权长期大量转载《新京报》作品,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杭州中院,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相关内容。
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多次更换法官,2010年3月29日,杭州中院裁定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文章分案起诉。随后《新京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被高院终审裁决维持原裁定。
2010年7月28日《新京报》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作品,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之诉。2010年9月21日,杭州中院对10起分开起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随后《新京报》又向杭州中院分案递交另38篇报道被浙江线非法转载的诉状,同时提交了《新京报》早在2007年8月致浙江在线要求停止侵权的函及浙江在线的道歉回函。
《新京报》表示,后续还将就其他被非法转载的篇目陆续起诉。对于这场拉锯战,2010年7月1日又发生戏剧性变化,浙江在线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京报》诋毁浙江在线形象、损害浙江在线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1元人民币。起诉书同时直指《新京报》及其关联媒体未经许可从浙江在线转载了8000余篇租件。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随后双方各自发表郑重声明,双方纠纷进人白热化。
点评:此案暴露出传统纸媒与网络媒体的纷争由来已久。
一般认为,双方通过合作协议解决转载稿件的问题,有的是互换稿件,有的是有偿购买,基本原则是“先授权付费后使用”。而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的情况非常普遍。
据文著协的不完全统计,在全国1万多家报刊中,转载摘编已发表文章而主动付酬的还不足1/10,网站付酬的更是屈指可数。传统纸媒往往成了网站肆意“宰割”的羔羊。不少网站既是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的侵权人,同时,也是被其他网站侵权的“受害者”。实践证明,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互相转载稿件(如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事先征得许可是不现实的,而且基本做不到。
在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互相转载稿件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应该从实践出发,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畴,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传统媒体与网络之间转载文章的付酬标准,由文著协负责稿酬收转(因为文著协是负责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收转的法定机构),就可以有效规范这种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尊重获得报酬权是首要目的。
另外,无论是传统纸媒,还是网站,是否对于自己旗下编辑记者在本报刊本网站发表的稿件拥有著作权,要看双方合同约定,有的媒体在用工合同中加入相关约定,在后续的经营中每年给记者编辑一定回报,这是符合法律要义和公平正义的。媒体与编辑记者的任何不公正的、有失公允的合同约定都很难被认定有效。媒体和旗下编辑记者形成和谐的利益体才有利于新形势下媒体的发展壮大。
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媒体对于哪些属于时事新闻不受版权采护,只需标明作者和注明出处就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清楚,有的媒体故意将所有新闻“一竿子”全归入时事新闻之列而逃避支付稿酬。
总之,此案值得主管部门和媒体关注。文著协也在做相关调研,试图在没有修法之前尽快制定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文章转载付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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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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