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

  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肯定是会对商标进行一番设计的,比如说商标的logo、配色等方面,所以作为商标权人是需要好好了解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关于商标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

  2.4.1.2 商标功能性的适用范围

  功能性是否仅仅限于立体商标还是能够适用于所有商标?《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e)项规定.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状""获得一定技术效果所必须的商品形状""给商品带来实体价值的商品形状"属于"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并未对商标功能性原理适用的商标范围进行限定。属于欧共体的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丹麦等国商标法均并未限定功能性原则适用的商标范围。而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8项规定,"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形状是为了确保本商品或商品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不能注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规定,,"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不得注册,均将功能性原则适用的商标范围限于立体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上述规定显然是将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商标限于立体商标。

  那么,到底是否应该限于立体商标呢?本书认为,商标法将功能性原则适用限于立体商标在性质上和《TRIPs协议》规定可以将商标标志限于可视性标志相同,即这种限定与不限定在实际效果上差别不大,但进行限定却并无多大必要。事实上,当美学功能性被包含于商标功能性的内涵之中之后,平面商标显然同样有适用功能性原则的余地。

  2.4.1.3 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

  商标的功能性可以分为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顾名思义,实用功能性是指物品的能够以速度、效率等指标衡量的特征,而美学功能性则是指物品的美学上的美的特征。不管是实用功能性还是美学功能性,均可能会阻止商标的注册。尽管均为功能性,但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却略有不同。对于那些仅立体商标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商标立法而已,其所谓功能性显然主要是实用功能性。如我国《商标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种形状基本上均是实用功能性的规定。如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指的是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的形状,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指的是使商品具备特定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功能更容易地实现的形状,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指的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的形状。除了其中的外观外,大多所指的主要是实用功能性。而对于那些全部商标均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商标立法而言,美学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均是功能性的含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的功能性是分为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实用功能性与美学功能性的原理和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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