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纠纷及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的规定

随着大众对于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加,而只要存在商标使用活动,商标侵权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也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在商标相关法律中是如何处理这些侵权纠纷以及行为的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商标侵权纠纷及处理规定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解读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本条第一款是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的规定。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向法院起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种方式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几种方式之间没有前后顺序之分,也就是协商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至于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当事人决定。

1.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为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也是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方便、简易,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社会矛盾,节省行政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

2.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协商不成即经过协商以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换言之,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应当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等。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后,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主体。

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处理的规定。之所以在调解、起诉和请求工商行政处理三种方式中,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专门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具体程序已有相关规定,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程序更是由《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无须在本法中再重复规定。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表述上的具体化。根据事实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首先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成立。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相关商品与工具

TRIPs 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没收是一种处罚措施,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予以收缴的一种处罚形式。销毁是一种处置措施,是指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方式改变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根据本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销毁的对象,有两类:(1)侵权商品。也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既适应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需要,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此次(2013年)修改《商标法》将没收、销毁“专门”工具修改为没收、销毁“主要”工具,主要是考虑到专门的概念比较窄,有的工具,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同时,也有其他的用途,如果界定为专门,则不利于对违法行为打击,所以对这一表述作了修改。

3.处以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处以罚款是对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至于本条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五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在罚款幅度范围内选择较重的档进行处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度采取定额加倍比的方式,而且处罚数额较高体现了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从严处理的意图。

三、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争议的处理

本条第三款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争议处理作出规定。对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理:一是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这种方式的前提是该纠纷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处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范畴;二是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以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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