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

根据上次发布的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法院判决的结果,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涉及到商标法的哪些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正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201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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