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这个概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算是接触的比较多的了,比如我们在网络上看电影、听歌都会涉及到的,所以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例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例

  案例1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2003年第236C105/

  03 判决评析...... ..........(1)

  【案例问题】

  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再次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据2003年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德国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级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

  案例2扫描仪与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

  -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2001年

  第 335/98 号判决评析...........................(10)

  【案例问题】

  按照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 54a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可复制作品的复制设备,作者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那么,扫描仅(Scanner)是否属于《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54a条第1款意义上须承担支付报酬义务的复制设备?原告与被告的看法完全相反。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不仅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而且作出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作者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并进行盈利是构成侵权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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