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中国采取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即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生产、运营等商业活动所需,应当针对具体的商品类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

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后,依照《商标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形式与实体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授权条件的,依法应当核准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通过公示程序与明确的专用权范围界定能够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安心就相关商标进行市场推广与开发,从而通过确定的稳定性保持商标权利体系的正常运行。然而,该制度由于并未设置考量申请主体主观意图的审查程序,容易导致申请主体通过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进行囤积,而后予以谋取不当利益情形的出现,造成参与市场运营的主体准入门槛设置被“在先注册商标”予以“劫持”,同时大量的商标申请也会给商标审查机关带来巨大的审查成本负担。

因此,面对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无法回避的弊端,可以通过设立商标申请目的说明机制或商标使用可行性宣誓制度,在不破坏在先申请注册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为确保商标注册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促进“商标使用”的设立目的,完善在先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从而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体系。

上述案例中,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虽然特许资源的商标标识并未限定仅为注册商标,但是被特许人通常按照该行业的认知惯例,会将特许人所有的商标标识特别是店铺名称理解为“注册商标”,此时作为特许人应当主动、明确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从而使被特许人能够充分知悉特许资源的客观现状,作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而涉案《特许加盟合同》中,作为特许人的兰州亚太酒楼并未就该合同所约定的特许资源的商业标识“兰州成都印象”申请注册商标,且并未证明该事实已经向被特许人魏某君如实进行披露,故兰州亚太酒楼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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