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如今,手机、电脑、电视等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物品,对于其使用购买是要有一定了解的,这样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就不至于束手无策。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案例17 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188)第15905号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手机电视作为手机的又一新功能,在为人们收看电视节目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人们利用手机收看电视节目,除了需要拥有特定功能的手机和通讯网络支持外,还需要有电视节目的提供。在一些情况下,手机生产者将电视节目提供者的网站链接到用户的手机上,使手机用户通过链接可以收看电视节目。这种方式是否侵犯了电视节目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手机生产者并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是否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免责?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

  案例18 集体管理下的音像著作权保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

  第33579号判决评析................(197)

  【案例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在KTV场所使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又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此外,如果取证行为是暗中进行的,其证据效力能否得到认定?这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案例19 电子地图与著作权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三(知)

  终字第26 号判决评析.............. ..............(207)

  【案例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地图的形式也不再局限于纸质地图的形式,电子地图已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的广泛应用,以及便于复制和传播的特点,也给电子地图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是关于电子地图侵权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法院对于电子地图著作权的认定、判定地图侵权的方法以及共同侵权责任的确定都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案例20侵害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判决

  评析...........(220)

  【案例问题】

  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在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意志的情况下,演员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戏剧类音像制品发行权合法取得的要件有哪些?来源于同一次录制过程,但进行了不同的编辑和取舍,是否应认定为侵犯该戏剧作品独家发行人的权利?来自于同一演出单位的演出,但并非来自于同一个录像过程的戏剧音像制品,是否应认定为侵犯该戏剧作品独家发行人的权利?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复制单住,应当如何尽到脸证义务?音像复制单位与出版发行单位答订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关于作品内容及版权美系的免责条款能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音像制品侵权贴偿数额应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作出了明确阐述。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手机电视等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也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手机电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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