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不足补充的司法解释

  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是需要对注册资本和资金进行填写的,然后在一定期限出资完成的,但是实际中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不足补充的司法解释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不足补充的司法解释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不足补充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2014〕2号)对客观贬值的出资补足,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g 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餐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一、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的出资证明书,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

  (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审查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的出资证明书,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如果公司出资不足的话是需要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的,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不足补充的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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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注册流程 案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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