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关于该条例的相关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一)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里以附近网络公司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由中佳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3年1月6日,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3年4月3日元发公司、东沃公司分别对诉争标提出标异议申请。

2015年7月9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元发公司引证他人在先注册的第4322204号“福晋”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东沃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先于“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附近”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目诉争商标文字为普通印刷字体,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本案中佳公司为商标代理机构,其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非代理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此外,“附近”一词用于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所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中佳公司邮寄送达不予注册决定,邮寄地址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登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xxx号新鸿安大厦五楼。2015年7月30日邮件被退回至商标局。2015年8月20日,商标局在第1468期《送达公告》上刊登了不予注册决定。2015年8月25日,一位名叫曾某平的人持有中佳公司的《介绍信》到商标局现场领取了不予注册决定。

2015年9月15日,中佳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6年1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中佳公司申请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依照《商标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评审申请不予受理。

附近网络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2015年10月20日,中佳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附近网络公司。

审庭审时,附近网络公司对曾某平接受其委托于2015年8月25日已经领取到不予注册决定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审诉讼中,附近网络公司认可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时中佳公司为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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