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撤销复审程序(二)

上篇内容我们讲解了商标权撤销复审程序的相关条例与案例,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雅客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案件评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了解商标法的条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权撤销复审程序(二)

3.案件评析

我国采取在先申请商标注册制度,为激活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真正功效,发挥其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故采取商标注册制的国家或者地区,通常均会规定商标注册权利人的使用义务。我国《商标法》第49条也规定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主体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维持该注册商标有效。行政相对人在商标局作出决定后,可以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申请复审的,则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予以生效。当商标局所作出的决定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则应当根据生效决定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上述案例中,虽然雅客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的决定,但是该决定在二审诉讼期间并未生效,且商标局亦未据此作出公告,引证商标权利人仍然存在提起后续复审的权利,在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状态下,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仍然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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