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司法审查程序,《商标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对于该条例的相关案例解析。
这里以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第9636606号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为证明商标,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师协会)于2011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核设施部件、件、管道组件等设施的安装服务。
机械工程师协会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1条、第2条及附件中,除记载“NA及图”商标外,还包括“UV、UM、NPT、N、H、A S、PP设计图”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机械工程师协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5年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12810号《关于第9636606号“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为:证明商标系指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对证明商标需审查其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内容,本案中,机械工程师协会提供的商标管理规则不符合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故其不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使用。综上,依照《商标法》第3条、第30条和第34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机械工程师协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期间,机械工程师协会补充提交了第9636603号“NA及图”证明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证明商标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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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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