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申请注册著作权的时候,是出于对该作品进行的一种保护,这样他人和组织就不能随意使用和侵权的,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也能有法所依。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案例(二)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二、Kecofa 在上诉中提出的质疑理由以及法院的认定
Kecofa在上诉要求中对于判决提出了质疑,质疑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Kecofa提出,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定 Lancome的“珍爱香水是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不可被接受的。
因为嗅觉物质的组成成分原则上说是没有作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相同和或者非常相似的味道可以由完全不同的成分产生。反之亦然,相同的组成物质,但是仅仅由于非常小差别的浓度或者比例上的不同就会产生非常不同的味道
法院的分析认为,在《荷兰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中,通过列举众多作品的形式,用概括的语句阐述了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如何理解,并没有排除气味是著作权法上保护的客体。这一点说明,要想判断气味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条件,关键所在就现了创作者的个性特征。
是判断其是否是人类可以感知的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体在著作权法里面的“作品”存在一定的限制,对自己独创性的要求就是对技术上的影响的要求。就香水而言,没有纯粹的技术上的
影响,但是这并不疑响其获得著作权上的保护。情况是,人类嗅觉的感和能力在区钢香味上是存在局限的,不同的人在区别气味的能力上世是不同的,由于香水这种物质的特殊性,使得著作权法种的规定和展制不能直接应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香水气味能够发散,就不允许般的使用者来使用一样,
在适用著作权法的时候,气味不能和一种或者一些制造气味的物感混为一谈。这种或者这些物质(并不要求是唯一的》是作为气味这种作品的组成,它们可能构成很多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气味,而成方作品。在香水中,气味必须要区别于构成香水的混合物质,法院认为对Lancome诉讼请求的支持是因为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珍爱”香永的嗅觉物质这些组成成分
(2)Kecofa对“女士珍爱”香水是否构成对“珍爱”香水的复制这个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Kecola 在它的申辩中提出,Lancome的“珍爱”香水也符合已经存在很久的传统香水的特征,只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味道,而“珍爱”香水的味道是对在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 CK 旗下的“永恒”香水的改变。是源于“永恒”的。法院认为即使“珍爱”香水是属于已经存在的传统的香水,只要是有创造性存在,同样不影响它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Kecofa 认为,上诉法院是凭着“经验”认定了 Lancome 的“珍爱”是具有独创性,代表了创作者的意愿的,但是 Breese & Majero- wicz 所提供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这方面的信息。关于这个异议,上诉法院答复,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需要客观标准方面的新”,而是只要满足了主观上的“新”就可以了。从创作者的角度来看,应该由当事人来争论独创性的问题,在争论的过程中,Kecofa所能提供的证明“珍爱”是来自于以前作品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不足以支持它的观点。
Kecofa 还认为,上诉法院在认定“女士珍爱”是否侵犯了 Lancome 的“珍爱”著作权的问题上是不对的,或者至少一些原因是解释不通的。
Breese & Majerowicz 所提供的报告就认定“女士珍爱” 0.上诉法院在自己没有作出任何证明的情况下,路犯了一爱”的权利是不够充分的:
有在庭审之前进行分析和复查是不合理的。 2)在Kecol 对报告人中立身份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上诉准收。
根据 Breese & Majerowicz 的报告,“女士珍爱”侵犯“珍爱”可能性没有排除,或者有可能是处于“自由”的可以模仿的程度】或者具备区别于“珍爱”的独立的特征,这些都是应该进一步。
首先,上诉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采信 Breese & Majerowicz 所提供的报告中的意见。Kecoda 的律师在口头答辩之前就非常及时地收到了这份报告,而法院不可能像 Kecofa 在撤销申请中所要求的那样阻止使用报告。如果是那样的话,应该是由它的律师在开庭的时候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上诉法院不采信该报告的内容,或者等待一个合理的报告完成的时候再进行开庭。
但是,律师并没有提出这样的异议,没有质疑 Breese & Majer wicz公司,也没有质疑它的报告,甚至没有以一般的语句指出这不是一家独立的研究机构。不管 Kecofa 缺少何种抗辩,法院没有义务去主动答 Kecola 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果说 Kecofa 是没有时间或者没有机会提出质疑,那么这是不可能的。上诉法院有理由认为,Kecofa没个报告。
有对 Breese & Majerowicz 的专家提出质疑,所以上诉法院可以采纳这其次,面对“女士珍爱”是否复制或者略微改动了“珍爱”作品这个问题,上诉法院认为,从 Breese & Majerowicz 的报告中法院可以得出结论,事实是这样的。与抗辩中的主张相反,法官没有自己进行观察和证明。法院指出,我们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意见。为什么这样的一个报告,建立在物理化学分析基础之上,并且 66 个被测人员使用了感官调查统计的方法,还不如一个法官个人对两个争议中的香水的高赛?而且从Lanc0ne 所提交的 Kof 的广告用语上来看,Aod广告的目的就是宣传自己的香水与Lnome 的没有区别,足以。参爱”进行竟争,但是有足够的价格上的优势。所以这个抗辩(3Keot对法院判决其放弃利制作为对Lnom的偿提出质疑不子以采纳。
Noch认为,要求它将产品销售的利润转移给 Lare0me 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合理的或者没有足够依据的。因为通过对《荷丝著作权法》第27条合理的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没有足够的可能,著作权人确实因为侵权的发生而招致了利润上的损失,或者没有足够的可能性判断侵权人是出于恶意地进行盗版的行为,至少侵权是由他造成的,对于关于利润请求的诉讼是不应该被许可的。
《荷兰著作权法》第27 条也规定:如果著作权人的损失是不好计算的,而确实存在损失的可能,允许著作权人以侵权人所获得的侵权收益作为对著作权人损失的补偿。所以,上诉法院有理由认为,由于“女士珍爱”的销售而使 Lancome 的销售受到了影响,而且 lancdme 在请求中也提出了这部分的赔偿。三,对本案的理解
(一)《荷兰著作权法》第10条0对作品的规定
在荷兰 1912 年著作权法中第 10 条规定了“文学、科学以及艺术永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主的件品。球法条在概括性的表述中指出:"-般来说,在文学 现出来的,都可以被认为是作品”也正是这条表述成为本案中对不 学或者艺术领城的任何创作,不论它是以什么样的模式和表现形式。 超0一股特行,凡是特合这样特征的都应该可以看做是著作权法, 对出了12种作品的表现形式,然后又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了作 作品,所包分的内容,在这个条文中首先是采用了列举式的月长
从这一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荷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界定采用了各个国家比较通用的做法,先列举出比较成熟的、得到公认的作品的表现形式,然后辅助以概括总结,用以解决通过列举没有涵盖的客体,也为今后由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客体留下了余地。“香水在12 种列举中是没有被包括在内的,但是只要“香水”的特点符合了概括中的表述,也就可以把它追加为新的客休。
(二)法院对《荷兰著作权法》第10条的适用
法院对《荷兰著作权法》第10条的适用也是主要针对该条款房半句的概括(见上文)。对于这段表述,法院提炼出了作为作品的二个条件:首先,所属领域是否是在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第二,是否为创作,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最后,是否能够表现出来,即是否能够为人们所感知。本案法院对法律的分析是合乎常理的。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引人争议的地方在于,法院将考察的对象定位在包含了“散发香味的物质”,而不仅仅是“香味”本身。这种认定就使得原本没有稳定性的味道变得“具体”了。所以,对照三个条件,香水符合科学领域的客体,首先满足了条件一。其次,从独创性上来说这一点也是本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并不是创造出新的事物才是具备了独创性,而是作者将一些新的东西加入即可,而这个“新”又并非客观标准,是创作人主观的标准,由于“珍爱”有自己独特的味道虽然它和之前的“永恒”存在相似之处(如 Kecofa 所说),但是它有自己不一样的地方,足以形成自己的特色,在这个问题上兰蔻为“珍爱”的独创性提出了证据,所以如果对独创性提出质疑的话,就提的证据证明独创性的不存在,而 Keok没有提能足,所以法院认定一珍爱~具备了独创性。最后,香和也确以为人类所感知的,感知不仅仅视觉上的感知,嗅览也同样以对事物进行感知,也就是说,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对照事实上的金8、我院认为没有理由将“香水”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所以,其实本案的焦点就在子“香水”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作品,这个水桥合作品的含文
这的到了法院的支持以后,Kecm 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到决。尽管在审理过程中,Kecola 对此提出了异议。因为 Ke-女士珍爱”对兰蔻的“珍爱”的仿制是明显的,实际上“女士操二的卖点也正是对“珍爱”味道上的仿制。应、本案对我们的启示
(一)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条和第5条第3条从正而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作品的表现形式,第5条则从反而指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两条都没有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捕述语句,所以使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的表现形式问题上可育由发挥的余地非常小,即使在第3条的(九)中有“法律、行我法理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一个可以对作品的形式进行补充的方式,毕竞还是要经过一个法律认定的过程。所以,在我国不可能出现荷兰最高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直接认定“作品”的情况。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比较谨慎,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随意扩大解释;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够灵活的缺点。
(二)本案引起的争论
L本案的判决可能会带来不适当的垄断
“香水”是靠嗅觉所感知的物质,但是人类的嗅觉对香味的感知聪力是具有局限性的,所以我们可以想象会有很多“相似”的香水出现,这样能够证明“独创性”的香水是少数的,这也将使证明过程更加复杂和混a,这不利于香永行业的发展,会导致香水种学20少,使得只有有限的香水种类可以共存。.这是本案判决以后所发。
护产品的集道,另一方面也会给香水的发展带来障碍。 的比较集中的质疑声。案件的判决一方面给香水生产厂家一个新的装
2法国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
此判决仅仅是荷兰最高法院的判例,在类似的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就完全不同,2006年,还是欧莱雅公司诉 Belluves司生产的香水侵犯了自己的产品的著作权·其中 Bellure 的 laNe leu 模仿了 Tesor(珍爱),Cheek to cheek 模仿了 Romance (浪漫) Pink Wonder 模仿了 Miracle(奇迹)。巴黎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样认定,在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并没有禁止保护气味作为表达的作品,任何形式的作品,只要是体现了作者的意志,不论作品的形式表达,价值和日的,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以作为香水只要是体现了作者的意志,同时具备独创性,那么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对法律层面的分析上,我们可以看出,巴黎法院和荷兰法院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肯定香水是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在香水的香气是否可以获得保护的问题上,巴黎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于荷兰法院的判决。通过法院的鉴定得出,被告的香水的确与原告的香水成分非常相似(Check to cheek 中含有了 Romance30种成分中的 26 种;Pimk Wonder 则含有了 Miracle52 种 成分中的 50种)。但是法院认为香水的香气是香水生产者对技术秘密(Knwhow)应用的结果,而并非一种思想表达的方式,所以不属于
(三)本案的意义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没有支持欧莱雅的诉讼请求。
应该说本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案件本身来看,其也开创了对香水保护的新途径。本案中,原在师有候权诉讼未果的情况之下,转面进行著作权侵权诉讼,并最这最坏,获得了保护、同时,本案电扩展了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范围。有学者认为、香水的设计者也是艺术家,香水作为其艺术创作的结果感应该受到保护,而现存的法律制度对香水的仿制缺乏有力的规范。从欧来报诉讼的经历就能够看出,它不仅仅提出过商标侵权的诉讼,也曾经以不正当竞争为诉由保护自己生产研制的香水不受到仿,但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个案件为香水的厂家保护自己的香水权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也为香水的研制设计人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都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法国法院的判决也体现出了另一种思想,一方面认定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没有排除对香水的保护,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实质性要求,就有成为奢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可能。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题中,认定香水的香味不具备作品所需要的作者思想意志的表达性,所以不能把香水的香味作为作品来保护,应该依据技术秘密来保护,但是毕竟法院认可了香水是可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的,但是对作品的认定更加强调了作品所体现的思想性。
本案确实给传统意义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如果香水的气味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类推,以气味作为特色的商品,并不仅仅是香水,是不是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呢?还有既然嗅觉物质可以受到保护,那么味觉物质是不是也可以取得著作权保护呢?甜美的巧克力和奶油蛋糕这些独特的味觉物质也有成为作品的可能。这样会给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提出新的课题,而这种变化是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还是使著作权的内容出现了混乱?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它说明了知识产权法是一部开放的法体。它在经过不斯成熟的过程之后依然处于革新的状态之中。通过0律的分析,结合新的方法的应用,可以使知识产权发展得更远,知说产权还可能进人迄今我们无法想象的领域,并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有很长的路可以走,它也是一个具有广润空间和大包容力的法律制度。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在处理香水气味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国法律来进行,不能一概而论。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案例(二)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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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外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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