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文公司宝小编汇集了提存的条件、通知义务及提存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提存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上就是自提存之日起合同关系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因提存而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于债权人。该标的物上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和风险由其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标的物自然变化、第三人原因或提存人保管不当等原四引起的标的物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当然债权人可以向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或提存保管人请求赔偿。
2.提存物的孳息及其归属。辈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物,从本质上讲是原物所生的收益。我国《合同法》确定孳息归属的原则是交付主义,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债权人,提存物是主物,而提存物的孳息是从物,从物一般归主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因此,对于提存物产生的孳息也应当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负担。提存一般是由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并且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债权人,因此提存费用也应当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如果长期不行使该权利,不但会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加重提存部门的负担。因此,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时效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5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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