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行为的价值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行为的价值,是商标财产化程度的体现,是平衡排他性的财产利益与相对性的竞争利益的结果,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使用行为的价值

现代商标法通过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定将商标的核心功能限定在来源识别功能,只能禁止来源识别意义上的使用,“真正对商标的广告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构成侵害的情形必然也伴随着对来源指示功能的侵害”,“若不对商标侵权中的使用类型和使用方式加以限定,有可能导致商标权的排他效力的非理性扩张。商标权的扩张也试图以财产论作为理论支撑,却有悖于只有来源指示意义上的使用才能产生商标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在界分商标侵权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界分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问题上具有标准意义。

商标侵权救济程序的启动

历史研究通常将权利人的贸易转移解读为商标法救济的终极损害,如(英国)法院只关注不正当转移贸易给生产者带来的损害,以及利用现有诉讼形式来寻求救济。美国法院起初审理商标案件时也具有同样的关注点,他们反复阐明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一方不受贸易的非法转移”。这种贸易转移损害的中介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受到了欺骗进而导致“贸易被转移”。“贸易被转移”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广告语、产品质量的虚假陈述也能导致这种结果,而商标法的救济对象一定是使用假冒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大量广告促使消费者根据产品标记或地理名称购买商品或服务,并反复强调商人信息以寄希望于劝服消费者不去理会竞争对手。商标和名称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并催生了对其提供法律保护的需求。在英国案例法中,制止模仿标记和名称的法律保护需求从工业革命早期开始产生并被接受。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权威案例认定“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构成非法且作为欺诈之诉的对象”。由此可见,假冒之诉的本质在于,商人通过假冒商标向公众传达了正在销售他人产品的信息,消费者因此对产品的提供者或生产者产生了混淆误认。19世纪末由于商标权的财产化运动,注册商标侵权从假冒之诉独立,并逐渐产生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野。因此,商标侵权救济在历史上源于禁止使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产业需求。

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与权利人的贸易转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当商标使用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性时,消费者将实际或可能实施其本不会做出的购买行为,从而导致商标权人的贸易被转移或具有转移的可能性,于是商标权人遭受了商标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只要相关消费者存在实际混淆或混淆可能性,权利人就会遭受贸易被转移的损害,商标法则提供救济。无论商标法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贸易损失还是消费者被欺诈混淆的损害,抑或两者兼有,商标侵权构成中实际上都隐含有“损害或损害之虞”的考量,商标救济只能从“商标使用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一权利人贸易被转移”的链条中来解释启动机制。换言之,商标法并非对任何形式的混淆可能性都给予救济,那些并非由于商标使用行为导致的混淆可能性,商标法不予以关注;商标法也并非对任何种类的贸易转移损害都提供救济,并非由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所造成的贸易损害就不能进入商标法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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