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相同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相同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用案例进行商标法条例的解读对于用户来说也更加直观,接下来公司宝就以百威与喜盈门案为例,一起来看看案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理解商标法条例原理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相同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安海斯-布希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百威英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等。2012年7月,安海斯-布希公司(许可人)与百威(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约定由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百威英博”注册商标,授权被许可人就制止协议生效前已发生和协议生效后可能发生的侵犯许可商标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以被许可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因维权获得赔偿款项。浙江喜盈门公司销售的啤酒瓶在瓶体下部均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酒瓶背贴以小字记载浙江汾湖公司出品、哈尔滨喜盈门公司监制,并以更小字体注明“瓶体字样与本产品无关”。

法院认为,关于在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是否属于对“百威英博”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分析,即该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方式以及该使用是否会产生商品来源识别的效果。

第一、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啤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者“百威英博专用瓶”的浮雕文字,显然是在商品容器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使用的范围。

第二、凡是注意到酒瓶上“百威英博”字样的相关公众通常都会认为该啤酒来源于百威英博,这种认识相当清晰,不会产生歧义,换言之,这一文字标识的使用会产生来源识别作用。被告提出的该文字与酒瓶同色以及位于酒瓶下部等问题只同其实现识别功能的强弱有关,而与其是否具有啤酒来源识别功能无关。《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该法律规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并不以混淆可能性为侵权构成要件。只要被告实施了该商标使用行为,就当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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